跳過導航

職業稅

遞交第一組納稅人登記及更改表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錄用僱員或散工工作之僱主實體,或欲更改申報資料之第一組納稅人。

申請方式:

  1. 親臨櫃台:須由僱主、納稅人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2. 移動應用程式“商社通”;
  3. 財政局電子服務。

必須遞交文件:

錄用僱員或散工工作之僱主實體,須遞交以下文件:

  1. 由僱主實體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之職業稅第一組M/2格式“登記表”;
  2. a)本地僱員或散工:
    – 澳門永久或非永久居民身份證副本(正面及背面);
    – 上述證件副本內必須載有僱員的任職聲明
    b) 外地僱員:
    (i) 香港居民
    –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副本(正面及背面)或該證辦證收據之副本;
    – 香港居民身份證副本(正面及背面)。
    (ii) 中國內地居民
    –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副本(正面及背面)或該證辦證收據之副本;
    – 港澳通行證副本(載有照片及個人資料頁)。
    (iii) 其他國籍居民
    –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副本(正面及背面)或該證辦證收據之副本;
    – 外國護照副本(載有照片及個人資料頁)。

更改申報資料,須遞交以下文件:

  1. 職業稅第一組M/2B格式“登記資料更改表”;
  2. 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辦理時間:

員工入職日或有任何資料修改之日起計15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上述三類外地僱員,倘僱主申報僱員之入職日期早於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或該證辦證收據之簽發日期,則必須再附同可供確認所申報入職日期有效之證明文件,如由出入境事務廳發出之“外地僱員臨時逗留許可”或“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等憑條。

職業稅模擬計算

罰則 :

  1. 欠交申報表,科處罰款澳門元500元至4,000元不等;
  2. 在再犯的情況下,罰款將加倍。違例人於18個月內作出與已受罰款之違例相同之違反情事者,概視為再犯;
  3. 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罰款將予以減半。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5-07-22 10:55

稅務 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