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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稅

申請更改資料 ─ 第二組納稅人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欲更改已申報資料或開展尚未登記之新業務之自資從事《職業稅規章》附同的《自由及專門職業表》內任何業務之人士,倘有下列情況,須遞交更改申請:

  1. 更改住址或業務地址;
  2. 開展以前並無進行職業稅登記的業務。

申請方式:

  1. 親臨櫃台: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2. 財政局電子服務。

必須遞交文件:

  1. 職業稅第二組M1/M1A格式“自由或專門職業 — 開業/更改資料申報表”;
  2. 更改資料: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登記新業務:
    a. 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由監督業務部門所發出從事業務許可之副本及專業或技術資格證書之副本。

必須出示文件:

  1. 申請人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4. 由監督業務部門所發出從事業務許可及專業或技術資格證書正本(如屬登記新業務)。

辦理時間:

由更改資料或開展新業務起計30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罰則 :

  1. 欠交申報表或展開新業務後方遞交者,科處罰款澳門元500元至2,000元不等;
  2. 在再犯之情況下,罰款將加倍。違例人於18個月內作出與已受罰款之違例相同之違反情事者,概視為再犯;
  3. 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罰款將予以減半。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5-07-22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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