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終止登記業務之自資從事《職業稅規章》附同之《自由及專門職業表》內任何業務之人士。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 職業稅第二組M1/M1A格式“自由或專門職業 — 開業/更改資料申報表”;
- 倘有申領僱主編號,應遞交指明給予僱員或散工直到停工日期之報酬或收益之職業稅第一組M3/M4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
- 指明由自由職業結束年度起始日至業務終止日所得收益之職業稅第一及第二組M/5格式“收益申報書”;
- 全部或部份未經使用之職業稅M/7格式收據本;
- 倘屬有編製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應附同:
a. 職業稅M/5格式附件A“職業稅收益申報書—具備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
b. 所得補充稅M/3格式“有形及無形資產攤折表”;
c. 所得補充稅M/3A格式“有形及無形資產變賣及報銷明細表”;
d. 按照《職業稅規章》第十一條規定之會計報表一併遞交。
6. 申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必須出示文件:
1. 申請人須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2. 代辦人須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授權書;
3. 持不具簽名式樣身份證明文件之申請人須親臨辦理。
辦理時間:
終止業務後15日內。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注/申請須知
罰則 :
- 欠交申報表或開展新業務後方遞交者,科處罰款澳門元500元至2,000元不等;
- 在再犯之情況下,罰款將加倍。違例人於18個月內作出與已受罰款之違例相同之違反情事者,概視為再犯;
- 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罰款將予以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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