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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稅

遞交年度收益申報書 ─ 第二組納稅人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自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附於《職業稅規章》之《自由及專門職業表》內任何業務之人士。

申請方式:

  1. 親臨櫃台: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2. 移動應用程式“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
  3. 財政局電子服務。

必須遞交文件:

  1. 職業稅第一及第二組M/5格式“收益申報書”一式兩份;
  2. 不具備編制會計之納稅人:職業稅M/7格式收據副本及上年度之開支單據;
  3. 具備編制會計之納稅人:
    a. 根據現行會計準則之規定而編制之綜合資產負債表、該年度之損益表和兩者附件之副本;
    b. 更正過帳或調整過帳前或後之試算表、總帳目累進結算或“累進試算表”及營業決算表;
    c. 按照《所得補充稅規章》第13條第1款d)項規定的所得補充稅M/3格式“有形及無形資產攤折表”;
    d. 所得補充稅M/3A格式“有形及無形資產變賣及報銷明細表”;
    e. 按照《所得補充稅規章》第13條第1款e)項規定之所得補充稅M/4格式“備用金變動表”;
    f. 職業稅M/5格式附件A“職業稅收益申報書—具備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

辦理時間:

  1. 不具備編制會計之納稅人:每年1月及2月;
  2. 具備編制會計之納稅人:至每年4月15日止。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1. 倘遺漏薪酬和所報之金額不正確之違法事件同時出現於納稅人與其僱主方面且內容相符者,概作蓄意論;
  2. 倘載於申報書內之內容不清晰,財政局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可要求納稅人在所定期限內(不得超過15日)以書面作出必須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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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

  1. 欠交申報書、申報書內容不正確或有遺漏,科處罰款澳門元500元至5,000元不等。倘屬蓄意者,科處罰款澳門元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2. 拒絕出示應備有的帳目、簿冊或文件,以及將之隱瞞、毀滅、使之無效、偽造或塗改者,科處罰款澳門元2,000元至20,000元不等;
  3. 當屬強制但欠缺編制會計者,科處罰款澳門元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4. 在再犯之情況下,罰款將加倍。違例人於18個月內作出與已受罰款之違例相同之違反情事者,概視為再犯;
  5. 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罰款將予以減半。

資料提供:財政局(DSF)

最後更新時間:2025-07-22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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