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在上一年度向為其服務之僱員或散工支付任何薪酬或收益之僱主實體。
申請方式:
- 親臨櫃台:須由僱主、納稅人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 移動應用程式“澳門稅務資訊Macau Tax”(沒有員工或申報二十名員工以下且沒有不屬課稅收益);
- 自助服務機 (只限申報沒有員工);
- 財政局電子服務。
必須遞交文件:
辦理時間:
每年1月及2月。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 名表應載明僱主名稱、僱主編號、申報年度、僱員或散工姓名、稅務編號,及曾支付僱員或散工之工作收益總和;
- 個人名義商號在名表內有關所支付或既定給予之薪酬項目中計支與東主之薪酬,亦應包括在內;
- 若有給予僱員“非金錢性收益”,必須同時遞交相關文件或合約副本;
- 若有給予僱員符合《職業稅規章》第四條規定之各項不屬課稅收益及根據《職業稅規章》或其他法律規定獲豁免徵收職業稅之工作收益,須填寫職業稅第一組M3/M4附件A“不屬課稅收益明細表”及或職業稅第一組M3/M4附件B“家庭津貼及房屋或租屋津貼申報書”;
- 有關薪酬之遺漏或所報數字不確等情事之違例,倘同時出現於納稅人與其僱主方面且內容相符者,概作蓄意論;
- 已離職僱員或散工,但仍未辦理離職申報者,須儘快遞交職業稅第一組M/2A格式“離職申報表”,而不應填寫在“離職日期”欄內;
- 即使沒有聘用員工,仍須按時填報職業稅第一組M3/M4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
- 若僱主實體結束其業務,名表將連同《營業稅規章》規定之營業稅M/1格式“開業/更改申報表”一併遞交;
- 倘名表不清晰,財政局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可要求納稅人在所定期限內(不得超過15日)以書面作出必須之解釋。
罰則 :
- 欠交名表、名表內容不正確或有遺漏,科處罰款澳門元500元至5,000元不等。倘屬蓄意者,科處罰款澳門元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 在再犯之情況下,罰款將加倍。違例人於18個月內作出與已受罰款之違例相同之違反情事者,概視為再犯;
- 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罰款將予以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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