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在下列情況,僱主應在僱員或散工薪酬中扣繳因適用《職業稅規章》內之稅率表所產生之金額:
a. 僱員:每月收益超出澳門元16,000元者;
b. 散工:每日工資和其他可課稅收益超出澳門元640元者。
申請方式:
- 親臨櫃台:須由僱主、納稅人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 財政局電子服務。
必須遞交文件:
辦理時間:
截至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首15日為止,繳納上一季扣除之金額。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請地點:
- 財政局大樓-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備註/申請須知
- 當扣除金額低於應繳稅款時,僱主實體應在有關稅務年度之翌年1月內透過不定期稅收繳納憑單向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交差額;
- 欠交上述稅款差額,可科處罰款澳門元500元至欠交金額雙倍之款項不等。
特殊情況:
- 個人或集體倘聘用非本地區居住之藝術家、演說家、科學家、技術人員及專門技工時,應在給予之報酬內,援引《職業稅章程》第七條所指稅率,進行至少百分之五的代扣,即使其報酬尚未超過豁免額者亦然;
- 上款所指之代扣,應按照《職業稅規章》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及方式,於給付有關報酬之日起15天內將之交到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罰則 :
- 欠交扣繳金額,科處罰款澳門元500元至扣除款項不等;
- 在法定期限外繳付扣除金額,科處罰款澳門元500元至扣除款項不等;
- 欠繳扣除款項或繳交之款項少於所代扣數目者,科處罰款澳門元500元至欠交款項雙倍金額不等;
- 在再犯之情況下,罰款將加倍。違例人於18個月內作出與已受罰款之違例相同之違反情事者,概視為再犯;
- 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罰款將予以減半。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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