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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電腦程序、錄音及錄像光碟之“預先通知” 申請

申請


所需文件:

1. 場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之複印本,並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實。
2. 財政局所發出之“開業/更改申報表”(M/1格式) 或“不定期稅收繳納憑單”(M/7或M/8格式)之複印本,並需出示正本以作核實。
3. 填妥為設立電腦程序、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之複製品之商業場所之“預先通知”表格(第51/99/M號法令第六條所指之A式樣,如使用電子表格,則需列印兩份)。
4. 由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之商業登記證明正本。(倘申請人能提供商業登記編號,可由本部門協助列印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商業登記證明。)
5. 場所所有人及負責人之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倘出現第51/99/M號法令第十二條所指之情況,將拒絕給予有關許可。)​
* 自然人企業主(獨資經營人士)不需提交上述第4項所指的商業登記證明」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申辦手續

親臨辦理:
在場所預定開業日前十日,於辦公時間,攜同上述文件親臨青茂口岸澳門邊檢大樓三樓(知識產權廳技術及訴訟處)、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網上申辦﹕
在場所預定開業日前十日,透過“澳門海關網站”、“商社通”或“澳門海關”微信公眾號的「複製品場所預先通知申請」網上服務申辦。

 

辦公時間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海關
週一至週四 09:00 – 13:00 , 14:30 – 17:45
週五 09:00 – 13:00 , 14:30 – 17:30

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五 09:00 – 18:00 中午照常辦公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五 09:00 – 18:00 中午照常辦公

 

查詢電話:
(853)84900888


資料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SA)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10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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