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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澳門居民遺失入境證件之處理

其他非澳門居民申請《遺失證件聲明書》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即時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方式
    1.  僅屬遺失入境證件情況
      遺失入境時所使用證件(或連同《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俗稱藍卡)之人士,可親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一併辦理報失手續及申辦「離境證明」。
    2. 涉及刑事(如:證件被偷竊或搶劫等),或報失其他證件及財物的情況
      需先親往治安警察局各警司處或司法警察局報案,在取得《報案證明》或《檢舉憑據》後, 再親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申辦「離境證明」。
  2.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適當填寫有關失證資料之聲明書;
      【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聲明書》表格】
    2. 由治安警察局各警司處或司法警察局發出之《報案證明》或《檢舉憑據》(若涉及刑事情況);
    3. 證明失證者身份之其他證明/文件(倘有);
    4. 在特殊情況下尚需應部門要求遞交其他資料。
  3. 表格下載
    1. 遺失澳洲旅遊證件聲明書(DARP/SP M-5)
    2. 遺失旅遊證件聲明書(DARP/SP M-6)【註:適用於其他類別之證件。】
  4. 附件文檔
    1. 《遺失證件聲明書》式樣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治安警察局 –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及出入境管制廳

地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及出入境管制廳調查及遣送警司處: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辦公時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星期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倘需於非辦公時間內向調查及遣送警司處申辦有關手續者,可致電 (853) 2872 5488查詢。

 


費用

全免

繳費方式:

1.現金;
2.支票(抬頭:治安警察局);
3.澳門通卡及MPay澳門錢包;
4.政付通【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發出的信用卡或借記卡(VISA、MasterCard或銀聯UnionPay)、銀聯可接納除大西洋銀行外本特區其他所有銀行發出的銀聯制式借/貸記卡、銀聯閃付咭、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內地及香港居民適用)、微信支付(內地居民適用)】。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即日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備註 / 申請須知

  1.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簽證、入境及逗留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及其續期和延期,等同利害關係人同意治安警察局處理其個人資料,包括生物識別資料。
  2.  取得「離境證明」後之手續
    1. 為確保能順利入境原國家/地區,尚應在憑「離境證明」離澳前到原國家/地區駐本澳之使領館或外交代表處,或離澳後到原國家/地區駐香港或中國內地之使領館或外交代表處申請補發護照或簽發一次性旅遊證件(下稱「回境證件」);
    2.  在本澳申辦「回境證件」
      1. 失證者需在其「離境證明」之有效期內到有關機關申請「回境證件」,如:
        > 台灣地區旅行證件 – 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菲律賓護照 – 菲律賓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
      2. 倘其能在「離境證明」之有效期內獲發「回境證件」,則應在該證明之有效期屆滿前離境;否則,需返回受理單位延長其「離境證明」之有效期,直至獲發「回境證件」及離境為止;
        【註: 凡於「離境證明」有效期屆滿前仍未辦理延長且未離澳,視為逾期逗留。】
      3. 離境時,需同時出示「離境證明」及「回境證件」。
    3. 需往駐澳門/香港/中國內地申辦「回境證件」
      1.  應在「離境證明」有效期內離境,並前往駐澳門/香港/中國內地的使領館/外交代表處申辦「回境證件」,否則會視為逾期逗留;
      2. 前赴香港或中國內地使領館/外交代表前,應預先聯絡該機構確定辦證日期,否則可能被拒絕入境;
        【註: 若辦證日期超逾「離境證明」之有效期,則需到受理單位延長該證明期限。】
      3. 辦證當日能領取「回境證件」且需返澳乘搭航班者,入境本澳時應出示其「回境證件」及原「離境證明」,當局會按「回境證件」之期限給予適當期限之「逗留許可」,以便安排離境。返澳後需再次前往領證者,則需到受理單位憑有關的辦證收據延長原「離境證明」之期限。

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5-05-21 11:20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