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逗留許可」到期的10日前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申請方式
- 利害關係人需於其「逗留許可」到期的10日前親身或經合法代理人作出申請。
-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 經鑑證之委託書;
-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 對於超過上述期限才遞交的申請或明顯欠缺理由的申請,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均可初端拒絕受理。
- 必須出示文件: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 必須遞交文件
- 已填妥之法定專用申請表(格式三);若申請包括家庭成員,尚需填寫法定專用資料表(格式九);【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 利害關係人正用作逗留本澳的有效護照/旅遊證件(僅需身份資料頁及已使用之內頁,和最近一次進入澳門時的《入境申報表》)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有效證明申請理由之佐證文件(如:利害關係人與在澳親屬之關係證明、醫學證明、居澳親屬之澳門居民身份證等)。
- 表格下載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下午5時(申辦服務)
下午5時15分(領取結果或補交文件)
網上系統: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網上預約系統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根據申請個案之具體情況而定
備註 / 申請須知
- 例外延長申請的審批權限屬保安司司長。
- 批准之延長期限視乎有關的許可批示而定,一般不超過1年,且最長只可到申請人所持旅遊證件或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為止。(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
- 於等待審批期間,利害關係人須於其原逗留許可到期前2個工作日內或接獲當局通知後,親身到逗留分處辦理可合法繼續留澳,以等候審批結果的手續(如:發予定期報到憑單)。
- 利害關係人應按指定報到日期,攜同其正用作逗留本澳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前來辦理報到手續及查看申請結果。此外,利害關係人亦可登入本局網頁內之“延長「逗留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查詢有關申請進度。若獲批准便可前來辦理手續,當局會即時發予批准通知書以及《逗留許可憑條》。
- 逾期逗留的處罰
- 根據第14/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由2014年7月9日起,對在許可期限屆滿後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但不超過30日的人士,每逾期一日,科以500澳門元的罰款,有關違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後須即時繳納罰款。上述的罰款規定不適用於1年內曾在本澳逾期逗留的人士。對於不繳納罰款及不適用罰款規定的人士,均被視為非法移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將不受理其於兩年內所提出之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地勞工逗留許可的申請。
- 根據第6/2004號法律被視為非法移民的人士,會被驅逐出境和禁止於驅逐令中所指的期間內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延長「逗留許可」申請進度查詢系統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1.親臨領取
2.代理人領取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