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為符合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所規定之外地僱員家團成員辦理申請、續期及取消「逗留的特別許可」之手續。
- 申請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 申請:外地僱員及其家團成員。
- 續期:因「外地僱員逗留許可」獲續期後須相應申請「逗留的特別許可」續期之外地僱員之家團成員。
- 補期:因證件有效期不足而令獲簽發之「逗留的特別許可」有效期較「外地僱員逗留許可」期限為短,並須於換領新證件後相應申辦「逗留的特別許可」延期手續之人士。
- 取消:外地僱員及獲准隨其留澳之家團成員。
申請資格
- 申請
- 外地僱員必須符合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之規定,即具特別資格及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外地僱員之家團成員須符合:
- 本澳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之相關法例規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進出境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2. 非處於法定受限制情況);
- 按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2條之規定,屬外地僱員之以下任一類親屬:
- 配偶;
- 符合《民法典》第1472條所指條件的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士;
- 外地僱員和配偶的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 外地僱員和配偶的未成年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所收養的未成年人;
- 經證實由外地僱員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血親。
- 續期及補期
同上1.2.1。 - 取消
外地僱員及獲准隨其留澳之家團成員。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獲批隨外地僱員留澳之家團成員發出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 申請證明書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 證明申請人正辦理某項申請之聲明書: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 證明有關文件是複印自當事人檔案之證明書:曾經或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 轉載獲批「逗留許可」期限之證明書:需憑此類證明書證明持有由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相關單位批給有效「逗留許可」,以交本澳公共部門或私人機構作適當用途之人士。
- 其它按檔案資料簽發之證明書:曾經或正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辦手續,並存有檔案紀錄之人士。
服務結果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向申請人發出相關聲明書/證明書。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
通訊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2872 5488
傳真:(853) 8897 0300
電郵:sminfo@fsm.gov.mo
網頁:http://www.fsm.gov.mo/psp/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