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非合資格領取有效前往香港之旅行證件,但因緊急情況(如:奔喪、緊急求診、探望病危親人、應外國駐港領事館或應香港法院傳召等)必須赴港的澳門居民。
2. 申請方式
由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及擔保人(必須是澳門永久性居民)一起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辦理
3. 必須遞交文件
- 已填妥之往港特別證明書(statement)申請表;
- 利害關係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急需往港的證明文件;
- 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 利害關係人之一吋半白底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近照3張;
- 擔保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註:如屬緊急往港就醫者,上述第三款所指之文件則為仁伯爵綜合醫院(山頂醫院)之公函及醫生證明。】
4. 必須出示文件
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 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5. 費用(或稅項)
全免
6. 審批所需時間 (輪候或郵寄時間不計算在內)
翌工作日下午3時〈服務承諾〉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起計)
7. 備註事項
- 如屬往港探病或奔喪者,申請人必須為病者或死者之直系親屬。
- 如屬緊急往港就醫者,上述第3點所指文件則為仁伯爵綜合醫院之公函及醫生證明,且無需擔保人。
8. 表格下載
往港特別證明書(Statement)申請表(DARP/SP M-8)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