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及《使用及攜帶競賽武器准照》續期之手續應在何時辦理?
- 如《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或《使用及攜帶競賽武器准照》持有者因職業改變或更換住址等,需要作出申報嗎?
- 申請《使用及攜帶競賽武器准照》續期的費用及文件為何?
- 准照持有人如遺失了《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或《使用及攜帶競賽武器准照》應怎麼辦?
1. 《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及《使用及攜帶競賽武器准照》續期之手續應在何時辦理?
每年11月,本局會以電話訊息通知各准照持有人在准照到期前30日內親臨本局辦理續期手續。
- 准照逾期:根據第27/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武器及彈藥規章》第34條規定,如因准照取消或失效使擁有武器及彈藥之人喪失對准照之持有權,有關槍械及彈藥需須強制存放於治安警察局。
- 不支付存放費用:根據第27/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武器及彈藥規章》第35條規定,如未支付應繳之存放費用,治安警察局有權扣留武器及彈藥﹔如延滿3個月仍未支付,則武器及彈藥視為歸特區政府所有。
2. 如《使用及攜帶自衛槍准照》或《使用及攜帶競賽武器准照》持有者因職業改變或更換住址等,需要作出申報嗎?
需要。准照持有人須攜同准照及槍械登記摺,親臨本局情報廳槍械及彈藥科辦理(詳見相關服務手續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