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申請「占有及使用體育競賽目的的准照」的資格及要件為何?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發出准照的要件)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為體育競賽目的的准照)第一款的規定:
1.成年,且未經確定判決宣告為禁治產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顯示具有根據本法律的規定獲發有關類別的受管控武器或裝置准照的合理理由;
3.適合和具有能力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裝置,且不對其本人、第三人或對公共安全和秩序構成危險;
4.證明已加入以進行射擊體育為目的的實體或團體;
5.藉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且經治安警察局認可的射擊體育團體發出的證書,證明其具備管理體育競賽用武器及壓縮空氣裝置的能力。
如申請人為年滿16歲的未成年人:
根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為體育競賽目的的准照)的規定,可向年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發出《為體育競賽目的的准照》,只要准照僅限於使用口徑類型為4.5毫米(.177″)的壓縮空氣手槍及步槍,以及同時證明:
1.適合和具有能力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裝置,且不對其本人、第三人或對公共安全和秩序構成危險;
2.經行使親權或監護權的人同意;
3.符合證明已加入以進行射擊體育為目的的實體或團體;
4.合格完成由治安警察局認可的,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射擊體育團體所開辦的,為期不少於一年的安全使用體育競賽用壓縮空氣裝置的培訓練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