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第一階段 – 以自然人/法人(公司)名義申請經營私人保安業務許可需遞交以下文件:
- 向治安警察局遞交經營私人保安業務許可的申請書,以下是申請書內所須載明與申請實體有關的資料(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款內所載之資料):
- 申請實體的認別資料;
- 申請實體的公司住所;
- 登錄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資料;
- 申請實體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經理、領導或負責人及被指定的技術領導的詳細身份資料及住址;
- 參照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列的業務種類,指出擬提供的私人保安服務種類。
- 申請書須附同下列文件(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所指的附同文件):
- 如申請人為自然人,其出生證明;如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有關其設立的公證書的證明;
- 商業登記證明書;
- 如申請人為自然人,須遞交居民身份證影印本;如申請人為法人(公司),須遞交以下關於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經理層或領導層的負責人的相關文件:
- 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刑事紀錄證明書(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為“申請私人保安業務執照”);
- 個人履歷表;
- 被指定的技術領導須遞交以下文件:
- 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 刑事紀錄證明書(即行為紙:申請用途為“申請私人保安業務執照”);
- 個人履歷表及證明技術領導的技術能力之證明文件;
- 所具備的適當設施的圖則,須在平面圖內作出說明及面積 (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
- 不負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的證明或確保清償有關債務的證明(即財政局發出的“營業稅登記冊資料證明書”),如屬後者,尚須證明於遞交申請書當年已履行納稅義務;
- 制服及標誌的式樣,並附有關說明 (可參考“制服指引”);
- 申請實體於開展業務時擬配置的設備清單(配置的設備須與保安工作有關)。
第二階段 -獲得經營私人保安業務許可的可行性批示後,在60日內作出以下的證明:
- 具備適當設施 (與本局私人保安企業科人員預約時間,對申請實體的營運場所進行實地檢查);
- 擔保、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 (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須提供的擔保金額);
- 民事責任保險 (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所須投保的保險金額);
- 有關制服式樣、名稱縮寫或其他區別標誌獲治安警察局核准及登記 (應在提交申請階段時遞交,須符合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條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或授權代辦人辦理
辦理地點:治安警察局-情報廳-監察及准照處-私人保安及武器警司處-私人保安企業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3時,下午14時30分至17時45分 (週六、日及政府假期休息)
費用
領取執照費用:澳門幣壹萬元正(MOP10,000.00) (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規定的金額)
印花稅:行政費用的10%,即澳門元壹千元(MOP1,000)
附註:可以現金或支票支付 (支票抬頭:治安警察局)
審批所需時間
沒有特定時間,就個案情況而定
備註/申請須知
- 經營私人保安業務許可的申請須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將有關申請書及附同文件遞交予治安警察局 (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 私人保安業務不得與其他業務一併經營,但不妨礙組織自體防禦服務的規定 (根據第0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三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
- 持有私人保安業務執照的實體,所聘用的私人保安員必須符合第0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要件,以及按照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的規定,所有從事私人保安工作的人,包括技術領導均須向治安警察局申辦保安員工作證以便識別工作身份;
- 在取得經營私人保安業務的執照後,須向治安警察局遞交提供予保安員修讀的私人保安基礎課程的內容(課時不少於20小時)、證書式樣及工作證式樣 (根據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
相關規範或要求
請查閱以下連結: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請透過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或政府入口網站(申請者須先申請政府服務登入帳戶)查詢有關申請手續進度”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私人保安企業科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