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對以私人制度提供衛生護理服務的專業人士發出准照。
服務對象
擬從事醫生、牙科醫生、中醫生、牙科醫師、中醫師、按摩師、針灸師、治療師、診療輔助技術員及護士職業者。
申請資格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出准照之要件為:
- 具有任職能力者;
- 不處於與從事職業相抵觸之情況者;
- 具有本地區合法居留權者;
- 未因妨害公共衛生之故意犯罪,或因販賣或非法供應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而被判罪者;
- 擁有從事職業之合適設施及設備者。
服務結果
衛生局向具備法定要件的申請人發出從事個人衛生護理服務的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
通訊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 335─341號獲多利中心 6樓
電話:(853) 2871 3734 / (853) 2871 3735
傳真:(853) 2871 2035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