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的執照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復牌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獲准中止執照的有效期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審批程序包括2個階段:(1)技術性審議,(2)場所檢查及發出執照。

(1)技術性審議

申請人需按《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批給程序指引》提交以下申請要件:

  1. 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申請文件清單(復牌申請);
  2. 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申請書(復牌申請);
  3.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4.  開設場所計劃書(包括指明開設場所所要達到之目的、標明在場所內將開展的業務及用於場所運作的資源以及執行該項目之活動計劃);
  5. 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可豁免遞交);如為法人,則遞交有效期為最近三個月的申請實體的設立文件的認證繕本、相關法人章程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副本;
  6. 由指定擔任場所技術指導職務的衛生專業人員所作的接納聲明書;倘申請人擔任場所技術指導,則獲豁免遞交;
  7. 物業登記局發出的物業登記(查屋紙)書面報告(已於物業登記局作登記之場所,豁免遞交)或土地工務局發出的使用准照證明書(入伙紙);
  8. 醫療廣告申請書
  9. 廣告/招牌草圖(註:可採用電腦打印方式或手繪方式;如採用後者,所展示之文字應以正楷書寫、且清晰可辨);
  10. 執行場所技術指導職務、提供衛生護理服務或執行輔助技術職務的醫療人員及技術人員名單(註:應提供至少兩名工作人員的資料,其餘人員的資料則可於本局指定限期內提交);
  11. 醫生診症時間表(註:應提供至少兩名工作人員的資料,其餘人員的資料則可於本局指定限期內提交);
  12. 用於場所設施的設計圖和設施及設備的敘述備忘(敘述備忘範本)(註:相關平面圖、剖面圖和立面圖應按1:100的比例繪制,並應明示所使用的比例,以及遞交相關PDF格式的檔案)(註:該圖則資料僅供技術性審議用);
  13. 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註:可在接獲許可開業通知書翌日起計15日內遞交)。

(2)場所檢查及發出執照

已完成工程的場所:申請人需按《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批給程序指引》提交以下申請要件向衛生局申請現場檢查:

  1. 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申請文件清單(復牌申請);

2. 相關“場所設施及設備的敘述備忘"的文件,以及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下述文件:

(1) 核准計劃的蓋印核實副本(包括1:100平面圖、剖面圖和立面圖)及該計劃的核准公函副本;
(2) 工程竣工通知(N1表格)及遞交該文件的收據副本,或合法化計劃的核准公函副本及已繳付的稅單副本。

3. 如僅為獨立單位的一個內部間隔區域申請場所設施檢查,則該區域須具有一個獨立出入口,並須提交由第三方認證機構發出的證明,以證實具有獨立通風及排水系統且與單位內的其他區域完全分隔,以確保不存在疾病傳播風險。

4. 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檢查申請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

地址:澳門青洲新街青怡大廈第一座2樓(即青洲衛生中心現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一般情況需時45個工作日(按審批個案而定)。

下列情況審批時間暫停計算:

(1)技術性審議:

1) 如屬須申請人對申請資料作修改或補充資料的情況,在本局醫務活動牌照科提起修改或補充資料程序,到牌照科收到相關文件資料的期間暫停計算;
2) 如屬須提請相關職能部門提供意見的情況,在本局醫務活動牌照科提起諮詢程序,到牌照科收到意見的期間暫停計算。

(2)場所檢查及發出執照:

1) 經衛生監督場所檢查後認為場所未具備條件安排檢查、場所的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衛生規定、沒有根據《設立綜合診療所及醫務所之規則》設置場所等初檢後需安排覆檢的情況;
2)場所的設立尚未符合本澳有關裝修工程、消防及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3)審批時間暫停計算的期間為由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科提請衛生監督首次進行場所檢查,到牌照科收到衛生監督通過檢查意見的期間。

備註/申請須知

(1)技術性審議

  1.  復牌申請人如曾遞交上述第3項及第5項的資料,且當中的內容並無變動,則可聲明有關的文件已存於本局卷宗內;
  2. 如申請時未能提交完備文件,將延誤審批程序的開展;
  3. 場所設置許可由衛生局通知符合執照批給要件的申請人,設置期為六個月;
  4. 申請人可向衛生局局長提出申請將上款所指的期限延長,以事實為依據對場所設置的延誤作說明理由,並指出擬延長之期限;
  5. 申請人如希望審批程序順暢及快捷應提供完備的申請資料以及根據本澳有關裝修工程、消防及安全、衛生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根據《設立綜合診療所及醫務所之規則》設置場所;

(2)場所檢查及發出執照

  1. 在衛生局批准的場所設置期限屆滿前,利害關係人應申請對場所設施進行檢查;
  2. 倘申請人曾遞交《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申請文件清單》(復牌申請)中第I項及第II項資料供技術性審議,且沒有補充或修改,申請現場檢查時則不需重複遞交;
  3. 倘申請人於工程完結後始提出場所執照復牌申請,則無需遞交《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申請文件清單》(復牌申請)第II項所述之文件。為此,申請人須遞交第I、III及IV項文件,以立即申請場所現場檢查;
  4. 倘場所不涉及工程變更,但與土地工務局最初核准圖則不符,亦應遞交《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申請文件清單》(復牌申請)中第III項最近期的相應文件及第IV項文件;
  5. 衛生局於接到場所檢查的申請後十五日內進行檢查,並編制報告書;
  6. 為進入場所檢查及發出執照的目的,申請人必須確保已應衛生局的意見,對申請資料作出修改或補充;
  7. 如設施有缺陷或不足,申請人將被通知於指定限期內作出彌補或補充;倘於限期屆滿仍未作出,設置許可即失效且執照批給卷宗作歸檔處理;
  8. 彌補缺陷及補充不足須重新接受檢查,按上款規定在指定期限屆滿時進行;
  9. 場所設置因申請人的過錯而未於指定期限內進行,卷宗作歸檔處理;
  10. 倘現場檢查結果符合本局的有關規定,後續跟進如下:
    1) 衛生局將通知申請人其執照復牌申請獲批准,有關執照的復牌許可批示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
    2) 自接獲衛生局發出的衛生護理服務開業許可通知書翌日起計十五日內,申請人應前往本局遞交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副本,倘仍未遞交,以證明已履行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49/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

相關規範或要求

  1. 《私人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執照批給程序指引》
  2. 衛生護理服務場所名稱之指引
  3. 設置 X 射線醫學診斷裝置的申請指引醫用含放射源設備或射線裝置清單
  4. 設置醫用核磁共振診斷系統要求和申請流程
  5. 小型私人醫療服務場所侵襲性醫療操作使用的器具和材料滅菌規範
  6. 本澳地區從事以私人制度提供衛生護理服務的醫務專業人士或實體的業務廣告內容規範
  7. 設立綜合診所及醫務所之規則
  8. 設有手術室之私人衛生場所的規範性指引
  9. 私人衛生護理場所提交自行繪制圖則時注意事項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親臨或郵寄領取。


資料提供:衛生局(SS)

最後更新時間:2023-09-27 09:48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