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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准照

藥房搬遷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藥房搬遷場所,須預先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填妥的FA-3“藥房”搬遷申請表格
  2. 支持搬遷原因的證明文件。
  3. 土地工務局發出的使用准照或物業登記局發出的不動產業證明書正本(即查屋紙;已於物業登記局作登記之場所,豁免遞交)。
  4. 申請場所位置圖。
  5. 申請場所設計圖則,比例為1:100 (應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立面圖,並須至少具備以下的間隔、設施、設備及其詳細描述)。
  6. 財政局營業稅申報表副本(M/1格式)。
  7. 如場所不涉及工程:
    1. 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場所最終存檔圖則/經主管實體認證的最新工程圖則;
    2. “防火安全系統計劃”:
      • 防火安全系統圖則(尤其是:安全標誌及指示;安全應急照明;火災探測、報警及警報系統;煙霧控制系統(如排煙系統);手動滅火工具(如滅火器、室外/室內消防龍頭、消防喉轆);固定自動滅火系統(如灑水式固定自動滅火系統);其他防火安全系統;),比例為1:100或1:200;
      • 說明及解釋備忘錄。

 

附註:

  1. 本申請表格須連同附同文件一併提交,倘若沒有提供齊備及正確的資料,申請將不獲批准。
  2. 場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財政局營業稅申報表副本(M/1格式)可於場所通過檢查後提供。
  3. 倘場所計劃存放第12/2022號法律所指的第2、3、4、5、8及9類危險品,常見有酒精、碘酒及漂白水等,須注意:
    • 遵守第12/2022號法律《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及第27/2023號行政法規《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等的相關規定;
    • 提供相關的說明及資料補充,包括危險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位置、貨架的材質、安全資料表等;
    • 危險品的存放應遵守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不相容的危險品隔離的一般規定;
    • 儲存點的建築應以不可燃材料建造,有關儲放危險品設施如貨盤、儲物架和其他室內/外的陳設等亦應使用不可燃材料,並於設計說明上作相應的標示;
    • 易燃液體物質的儲存需遵守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的相關規定,並遵守存用地點有關間隔、門等的耐火等級,以及合適通風條件等,尤其第三百五十九條及第三百七十三條至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的技術條件,並於圖則上作相應的標示。
  4. 藥房名稱必須配合其性質,且須有別於其他藥房的名稱,除此以外,還要遵守關於管制商業商號的命名、名稱的登記及徽號的法律規定。倘場所名稱與現有的藥房名稱類同,尤指開設分店的情況,倘申請人非為名稱類同的現有藥房准照持有人,須提交現有藥房准照持有人之同意書。
  5. 如准照持有人屬法人,須由具簽署權限的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作出申請及簽署。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 -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澳門元300元【附註】

(須加付10%印花稅;在遞交申請時繳納全數費用。)

附註: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倘案卷不被批准及歸檔處理時,已繳交的費用將不予發還。”


審批所需時間

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90日內完成申請卷宗文件的審批,倘通過審批,藥物監督管理局 向申請人發出場所設置許可。至於搬遷申請獲批的時間則需視乎申請人對場所設置的進度及法定的查驗程序。


備註/申請須知

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藥房東主可將藥房遷至其他設施:

  1. 藥房所在的樓宇被拆卸或被征收;
  2. 藥房的設施或藥房佔一部份的樓宇出現破舊至不可提供適合其運作的條件。

相關規範或要求

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管制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業的活動

請查閱以下連結:有關場所圖則規格及場所設置的要求,請參閱土地工務局網站內的M5-申請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計劃 (藥物監督管理局發牌場所專用)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透過致電部門查詢申請實時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03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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