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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社會服務設施准照服務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按照第90/88/M號法令規定,有意開設社會服務設施的人士或機構社團(包括受資助或非受資助設施),均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准照,例如:托兒所、兒童及青少年院舍、長者院舍、長者日間中心、耆康中心、社區中心、康復中心、康復院舍等。服務內容亦包括准照之更改、續期及補發等。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服務對象:

有意開設第90/88/M號法令第三條所規定之社會服務設施,例如:托兒所、兒童及青少年院舍、長者院舍、長者日間中心、耆康中心、社區中心、康復中心、康復院舍等(包括受資助或非受資助設施)。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社會工作局 – 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

通訊地址﹕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南粵商業中心15樓

電話﹕8399 7732

傳真﹕8399 7834

電郵﹕dlfes@ias.gov.mo


資料提供:社會工作局(IAS)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07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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