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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保障

養老金之申請

常見問題

  1. 如何計算個人可收取的養老金金額?甚麼情況下可收取養老金上限?
  2. 領取養老金後,是否可申領其他津貼?
  3. 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否申請社會保障制度的養老金?
  4.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辦養老金申請?
  5.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領養老金?
  6. 哪些人需要辦理社會保障基金的在生證明?
  7. 在居住澳門以外地區的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未能親臨辦理在生證明,應如何辦理?
  8. 如未能於1月份內辦理在生證明是否影響發放?如何補辦?
  9. 受益人如何透過手機應用程式辦理在生證明?在澳門以外地區可以辦理嗎?
  10. 長者未開通“一戶通”個人帳戶,或已忘記“一戶通”用戶名稱/密碼,如何使用手機應用程式辦理在生證明?
  11. 於自助服務機辦理在生證明時未能成功打手指模,應如何辦理?
  12. 如何查詢及確認在生證明手續是否已辦妥?是否有收據或回條?
  13. 如於1月份內去世,是否可獲發養老金或殘疾金?
  14. 如受益人日後欲接收“提示辦理在生證明”的流動電話短訊(SMS)通知,應如何辦理?

1. 如何計算個人可收取的養老金金額?甚麼情況下可收取養老金上限?

  • 2011年第4/2010號法律生效起登錄的受益人(新制度受益人)︰只要供款期數最少達60個月,並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即可申領養老金;金額按公式 “養老金上限*實際供款月數/360”計算;領取養老金後,受益人可繼續供款,以按年提升可領取的金額,直至實際供款月數達360個月,便可領取養老金上限。
  • 第4/2010號法律生效前已登錄的受益人(舊制度受益人)︰按舊制度(第58/93/M號法令)規定,只要供款期數最少達60個月並符合其他要件,可申領並收取養老金上限。
  • 不論屬新制度或舊制度,如受益人申請提前獲發養老金,金額尚須按法定年齡百分比作折算,且有關百分比至受益人滿80歲前維持不變。

2. 領取養老金後,是否可申領其他津貼?

可以,但由於根據法例規定,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因此社會保障基金會將較有利的給付告知受益人並按其選擇作出支付。


3. 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否申請社會保障制度的養老金?

可以,登錄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當仍為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時,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社會保障制度之其他給付。


4.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辦養老金申請?

申請人如屬無行為能力人士,可由其代理人辦理其養老金申請。代理人須填妥及簽署為提出有關養老金申請所需的相關表格及文件外,還須根據代理人與申請人的關係,遞交其他相應文件:

如屬法定代理人,須遞交:

1. 經法定代理人簽署的代理申請聲明書(D/3);

2. 申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證明屬法定代理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如屬親屬(申請人配偶和三親等內血親為限,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孫、父母的兄弟姊妹、甥姪),須遞交:

1. 經代辦親屬簽署的代理申請聲明書(D/3);

2. 申請人及其親屬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申請人與其親屬的關係證明文件影印本;

4.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

 

如屬提供照顧者(例如:安老院、護養院等),須遞交:

1. 經提供照顧者簽署的代理申請聲明書(D/3);

2. 申請人及提供照顧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


5.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領養老金?

申請人如屬無行為能力人士,可由其代理人申請代領其養老金。根據代理人與申請人的關係,遞交相應的文件。

如屬法定代理人,須遞交:

1. 經法定代理人簽署的代領給付聲明書(D/4);

2. 申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法定代理人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證明屬法定代理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如屬親屬(申請人配偶和三親等內血親為限,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孫、父母的兄弟姊妹、甥姪),須遞交:

1. 經代領親屬簽署的代領給付聲明書(D/4);

2. 申請人及代領親屬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代領親屬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申請人與代領親屬的關係證明文件影印本;

5.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

 

如屬提供照顧者(例如:安老院、護養院等),須遞交:

1. 經提供照顧者簽署的代領給付聲明書(D/4);

2. 申請人及提供照顧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提供照顧者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


6. 哪些人需要辦理社會保障基金的在生證明?

正領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須每年辦理在生證明,以維持發放有關給付。


7. 在居住澳門以外地區的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未能親臨辦理在生證明,應如何辦理?

  • 受益人如未能親臨辦理,可登入“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透過面容識別辦理,倘受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已開通“一戶通”帳戶,也可登入其帳戶,協助受益人辦理;或
  • 可委託他人遞交在生證明文件,可接納的在生證明文件類別及內容請參閱社會保障基金網頁內的 “在生證明”專題網頁;或
  • 如在澳門沒有代交人,可以“郵寄”方式遞交在生證明文件至社會保障基金(地址:澳門郵政信箱3094號),可接納的在生證明文件類別及內容請參閱社會保障基金網頁內的 “在生證明”專題網頁;或
  • 倘受益人現居地為廣東省,也可攜同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親臨廣東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粵澳在生證明協查手續,完成後,當地經辦機構會將在生資料回傳至澳門社會保障基金。

8. 如未能於1月份內辦理在生證明是否影響發放?如何補辦?

倘至當年3月底仍未辦理在生證明,相關給付將由4月份起暫停發放;補辦手續後,有權收取的給付可獲恢復發放。建議受益人盡量使用“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或自助服務機辦理。


9. 受益人如何透過手機應用程式辦理在生證明?在澳門以外地區可以辦理嗎?

  • 受益人不論身處澳門或外地,只需憑“一戶通”帳戶登入手機應用程式,選取在生證明服務,啟動面容識別,按照螢幕指示完成指定動作,便可辦理。
  • 如受益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已開通“一戶通”帳戶,亦可以其帳戶登入手機應用程式,輸入需辦理在生證明的受益人身份證資料,協助受益人透過面容識別辦理。

10. 長者未開通“一戶通”個人帳戶,或已忘記“一戶通”用戶名稱/密碼,如何使用手機應用程式辦理在生證明?

  • 倘受益人仍未開通“一戶通”帳戶,可網上即時辦理開通。
  • 倘受益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已開通“一戶通”帳戶,可以其帳戶協助受益人辦理,帳戶持有人只需登入手機應用程式,在辦理方式中選取“由受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協助其辦理”選項,並輸入需辦理在生證明的受益人身份證資料,便可協助受益人透過面容識別辦理。
  • 關於開立“一戶通”/忘記用戶名稱/忘記密碼的處理手續,可參閱網址: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

11. 於自助服務機辦理在生證明時未能成功打手指模,應如何辦理?

如受益人使用自助服務機辦理在生證明,而指模已嘗試左右手各一次仍未能成功,畫面會自動轉為啟動面容識別系統,受益人配合螢幕畫面指示進行面容識別即可辦理;如未能成功可向附近工作人員尋求協助;倘最終仍未能成功,可親臨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辦理。


12. 如何查詢及確認在生證明手續是否已辦妥?是否有收據或回條?

  • 使用自助服務機辦理的受益人,可以從自助服務機取得收條顯示是次辦理的資料及結果。
  • 如透過“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辦理,辦理後,可以畫面截圖方式保留辦理紀錄,或選擇即時以短訊接收完成辦理訊息。此外,受益人本人或其家人(配偶、父母、子女),其後亦可登入“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使用“查詢”功能,隨時查看受益人的辦理情況。
  • 以遞交文件方式辦理在生證明的受益人,可於交齊文件之翌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或之後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以“一戶通”帳戶登入查詢。

13. 如於1月份內去世,是否可獲發養老金或殘疾金?

按照法律規定,受益人有權收取的養老金/殘疾金至其去世當月為止,故1月份去世的受益人仍可以獲發1月的養老金/殘疾金及額外給付。由於養老金/殘疾金是按季度形式發放,於1月中旬已發放1至3月的款項,倘受益人於1月份去世,家人應立刻攜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向社會保障基金作出通知及退還不適當多收給付(2月至3月)事宜。


14. 如受益人日後欲接收“提示辦理在生證明”的流動電話短訊(SMS)通知,應如何辦理?

可透過“一戶通”帳戶登入社會保障基金網頁內的“網上服務”https://www.fss.gov.mo/zh-hant/eservice,或填報“個人資料更改表”,登記接收流動電話短訊(SMS)的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