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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殘疾金之申請

常見問題

  1. 社會保障基金如何評估殘疾金申請人是否處於殘疾狀況?
  2. 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否申請社會保障制度的殘疾金?
  3. 遞交殘疾金申請後,何時可接受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的醫生評估?
  4.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辦殘疾金申請?
  5.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領殘疾金?
  6. 哪些人士適用“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
  7. “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有試工期限嗎?
  8. 如何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需要哪些手續?
  9. 倘申報期限過後才向社會保障基金申報,可否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
  10. 於殘疾金申請審批期間,又或殘疾金續期審批期間,可否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
  11. 如在同一期間為兩個不同僱主工作,視為多少次試工?均需作出申報嗎?
  12. 倘屬散工,工作日不連續,需要申報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嗎?日數及次數如何計算?
  13. 領取殘疾金期間同時從事工作,但未有申報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會有甚麼後果?
  14. 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後,因試工後未能適應而終止工作,需要再接受會診委員會評估嗎?對日後的殘疾金發放有沒有影響?
  15. 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人士於試工終止或超過90日期限後,要否向社會保障基金作出申報?
  16. 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人士如超過試工期限規定,須由何時返還殘疾金?
  17. 如何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或申報“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
  18. 哪些人需要辦理社會保障基金的在生證明?
  19. 在居住澳門以外地區的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未能親臨辦理在生證明,應如何辦理?
  20. 如未能於1月份內辦理在生證明是否影響發放?如何補辦?
  21. 受益人如何透過手機應用程式辦理在生證明?在澳門以外地區可以辦理嗎?
  22. 長者未開通“一戶通”個人帳戶,或已忘記“一戶通”用戶名稱/密碼,如何使用手機應用程式辦理在生證明?
  23. 於自助服務機辦理在生證明時未能成功打手指模,應如何辦理?
  24. 如何查詢及確認在生證明手續是否已辦妥?是否有收據或回條?
  25. 如於1月份內去世,是否可獲發養老金或殘疾金?
  26. 如受益人日後欲接收“提示辦理在生證明”的流動電話短訊(SMS)通知,應如何辦理?

1. 社會保障基金如何評估殘疾金申請人是否處於殘疾狀況?

申請人須接受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的醫生評估,經會診委員會證明受益人處於殘疾狀況(根據第4/2010號法律規定,如因一般疾病或意外,又或職業病或職業意外,暫時或長期絶對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的受益人,視為處於殘疾情況)。


2. 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否申請社會保障制度的殘疾金?

不可,登錄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當仍為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時,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殘疾金或社會保障制度之其他給付。


3. 遞交殘疾金申請後,何時可接受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的醫生評估?

由遞交申請表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40個工作日內獲安排接受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健康評估。(申請人要求延期及外訪檢查個案除外)


4.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辦殘疾金申請?

申請人如屬無行為能力人士,可由其代理人辦理其殘疾金申請。代理人須填妥及簽署為提出有關殘疾金申請所需的相關表格及文件外,還須根據代理人與申請人的關係,遞交其他相應文件:

如屬法定代理人,須遞交:

  1. 經法定代理人簽署的代理申請聲明書(D/3);
  2. 申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證明屬法定代理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如屬親屬(申請人配偶和三親等內血親為限,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孫、父母的兄弟姊妹、甥姪),須遞交:

  1. 經代辦親屬簽署的代理申請聲明書(D/3);
  2. 申請人及其親屬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申請人與其親屬的關係證明文件影印本;
  4.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

 

如屬提供照顧者(例如:安老院、護養院等),須遞交:

  1. 經提供照顧者簽署的代理申請聲明書(D/3);
  2. 申請人及提供照顧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

5. 倘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無法自行管理財產的情況),可否由他人代領殘疾金?

申請人如屬無行為能力人士,可由其代理人申請代領其殘疾金。根據代理人與申請人的關係,遞交相應的文件。

如屬法定代理人,須遞交:

  1. 經法定代理人簽署的代領給付聲明書(D/4);
  2. 申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法定代理人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證明屬法定代理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如屬親屬(申請人配偶和三親等內血親為限,三親等內血親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外)曾孫、父母的兄弟姊妹、甥姪),須遞交:

  1. 經代領親屬簽署的代領給付聲明書(D/4);
  2. 申請人及代領親屬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代領親屬的個人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申請人與代領親屬的關係證明文件影印本;
  5.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

 

如屬提供照顧者(例如:安老院、護養院等),須遞交:

  1. 經提供照顧者簽署的代領給付聲明書(D/4);
  2. 申請人及提供照顧者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3. 提供照顧者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
  4. 公共醫療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發出證實申請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況的文件影印本。

 


6. 哪些人士適用“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

“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適用於社會保障制度殘疾金受益人,且有意嘗試就業者。


7. “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有試工期限嗎?

按“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作出申報的受益人,自首次開始試工月份起計至第12個月為1期,每期最多兩次試工,每次試工期限為90日。


8. 如何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需要哪些手續?

正受領社會保障制度殘疾金的受益人,倘找到工作嘗試就業,可於試工開始後的30日內,填妥由社會保障基金提供的“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申報表,並遞交至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有關申報手續亦可委託他人辦理,代辦人需遞交受益人簽署的申報表、受益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及出示代辦人的身份證正本或影印本。


9. 倘申報期限過後才向社會保障基金申報,可否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

按照“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的章程,每次試工皆須獨立作出申報,受益人分別最遲須於試工開始後的30日內,以及於試工終止或每次最長試工期限(90日)終止後的30日內向社會保障基金申報,才能參與計劃。

換言之,期限內未作出申報而從事工作者,視為於領取殘疾金期間同時從事工作,可導致殘疾金被終止發放,同時須退還不當收取的款項。如受益人欲繼續領取殘疾金,須再次提出申請及接受會診委員會評估。


10. 於殘疾金申請審批期間,又或殘疾金續期審批期間,可否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

“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的對象為正領取社會保障制度殘疾金的受領人,如受益人擬在殘疾金申請仍在審批的期間嘗試工作,亦應向社會保障基金作出申報,社會保障基金將因應申請的審批結果及受益人的試工情況作出處理。


11. 如在同一期間為兩個不同僱主工作,視為多少次試工?均需作出申報嗎?

如在同一期間為兩個不同僱主工作,將視為兩次試工,每次試工均應立即向社會保障基金作出申報。


12. 倘屬散工,工作日不連續,需要申報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嗎?日數及次數如何計算?

無論屬長工還是散工工作,只要與僱主建立勞動關係,均應立即向社會保障基金作出申報。每12個月為一期,每期最多兩次試工,每次試工期限為90日,日數由試工開始之日起連續計算,即使實際工作日不連續亦然。另提請注意,建立勞動關係同時需要按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障制度的強制性制度供款。


13. 領取殘疾金期間同時從事工作,但未有申報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會有甚麼後果?

如發現受益人在領取殘疾金期間同時從事工作,但未有按照“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的規定作出申報,社會保障基金將依法終止其殘疾金發放,受益人須退還不當收取的款項,如受益人欲繼續領取殘疾金,須再次提出申請及接受會診委員會評估。


14. 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後,因試工後未能適應而終止工作,需要再接受會診委員會評估嗎?對日後的殘疾金發放有沒有影響?

“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的主要目的是讓殘疾人士能夠有機會嘗試投入勞動市場,如發覺未能適應,只要如實向社會保障基金申報工作情況(包括開始及終止工作的時間),在試工期限(即試工日數每次不超過90日且每期不超過兩次)內的短暫工作,對殘疾金的發放並沒有任何影響,也毋須重新接受會診委員會評估。

如工作超過試工期限(即試工日數超出每次最長期限90日,或試工次數超出每期兩次上限),受益人會自超出試工期限規定之日起,被視為已正式投入勞動市場,不再符合殘疾金的發放要件,故殘疾金會被終止發放。另一方面,如隨後停止工作,可向社會保障基金再次申請殘疾金,並接受會診委員會的評估,當符合要件,可重新獲發殘疾金。


15. 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人士於試工終止或超過90日期限後,要否向社會保障基金作出申報?

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人士須最遲於試工終止或每次最長試工期限(90日)終止後的30日內向社會保障基金申報。

社會保障基金設有機制,倘參與有關計劃的受益人已終止試工/試工超過90日但沒有按規定作出申報,可導致殘疾金被終止發放,受益人須退還不當收取的款項,如受益人欲繼續領取殘疾金,須再次提出申請及接受會診委員會評估。


16. 參與“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人士如超過試工期限規定,須由何時返還殘疾金?

超出試工期限規定者,自超出試工期限規定之日起,被視為已正式投入勞動市場,不再符合殘疾金的發放要件。其殘疾金自符合發放要件之最後一日的翌月起被終止發放,並須償還所有不當收取的款項。超出試工期限規定之日是指:

  1. 試工日數超出每次最長期限(90日),即第91日;或
  2. 試工次數超出每期上限(兩次),即第三次工作開始之日。

須注意:“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以每12個月為一期,每期最多兩次試工,每次試工期限為90日。未超出試工期限規定者,被視為仍未能正式投入勞動市場,其殘疾金不會被終止發放,試工期間的殘疾金亦毋須退回。當受益人超出試工期限規定,才按照例子情況作出返還。


17. 如何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或申報“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

受益人可親臨或委託他人代交申報“鼓勵殘疾金受益人就業計劃”所需文件至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如有需要,可致電(853)28532850查询。


18. 哪些人需要辦理社會保障基金的在生證明?

正領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須每年辦理在生證明,以維持發放有關給付。


19. 在居住澳門以外地區的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未能親臨辦理在生證明,應如何辦理?

  • 受益人如未能親臨辦理,可登入“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透過面容識別辦理,倘受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已開通“一戶通”帳戶,也可登入其帳戶,協助受益人辦理;或
  • 可委託他人遞交在生證明文件,可接納的在生證明文件類別及內容請參閱社會保障基金網頁內的 “在生證明”專題網頁;或
  • 如在澳門沒有代交人,可以“郵寄”方式遞交在生證明文件至社會保障基金(地址:澳門郵政信箱3094號),可接納的在生證明文件類別及內容請參閱社會保障基金網頁內的 “在生證明”專題網頁;或
  • 倘受益人現居地為廣東省,也可攜同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親臨廣東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粵澳在生證明協查手續,完成後,當地經辦機構會將在生資料回傳至澳門社會保障基金。

20. 如未能於1月份內辦理在生證明是否影響發放?如何補辦?

倘至當年3月底仍未辦理在生證明,相關給付將由4月份起暫停發放;補辦手續後,有權收取的給付可獲恢復發放。建議受益人盡量使用“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或自助服務機辦理。


21. 受益人如何透過手機應用程式辦理在生證明?在澳門以外地區可以辦理嗎?

  • 受益人不論身處澳門或外地,只需憑“一戶通”帳戶登入手機應用程式,選取在生證明服務,啟動面容識別,按照螢幕指示完成指定動作,便可辦理。
  • 如受益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已開通“一戶通”帳戶,亦可以其帳戶登入手機應用程式,輸入需辦理在生證明的受益人身份證資料,協助受益人透過面容識別辦理。

22. 長者未開通“一戶通”個人帳戶,或已忘記“一戶通”用戶名稱/密碼,如何使用手機應用程式辦理在生證明?

  • 倘受益人仍未開通“一戶通”帳戶,可網上即時辦理開通。
  • 倘受益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已開通“一戶通”帳戶,可以其帳戶協助受益人辦理,帳戶持有人只需登入手機應用程式,在辦理方式中選取“由受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協助其辦理”選項,並輸入需辦理在生證明的受益人身份證資料,便可協助受益人透過面容識別辦理。
  • 關於開立“一戶通”/忘記用戶名稱/忘記密碼的處理手續,可參閱網址: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7/。

23. 於自助服務機辦理在生證明時未能成功打手指模,應如何辦理?

如受益人使用自助服務機辦理在生證明,而指模已嘗試左右手各一次仍未能成功,畫面會自動轉為面容識別系統,受益人配合螢幕畫面指示進行面容識別即可辦理;如未能成功可向附近工作人員尋求協助;倘最終仍未能成功,可親臨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辦理。


24. 如何查詢及確認在生證明手續是否已辦妥?是否有收據或回條?

  • 使用自助服務機辦理的受益人,可以從自助服務機取得收條顯示是次辦理的資料及結果。
  • 如透過“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辦理,辦理後,可以畫面截圖方式保留辦理紀錄,或選擇即時以短訊接收完成辦理訊息。此外,受益人本人或其家人(配偶、父母、子女),其後亦可登入“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使用“查詢”功能,隨時查看受益人的辦理情況。
  • 以遞交文件方式辦理在生證明的受益人,可於交齊文件之翌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或之後於社會保障基金網頁以“一戶通”帳戶登入查詢。

25. 如於1月份內去世,是否可獲發養老金或殘疾金?

按照法律規定,受益人有權收取的養老金/殘疾金至其去世當月為止,故1月份去世的受益人仍可以獲發1月的養老金/殘疾金及額外給付。由於養老金/殘疾金是按季度形式發放,於1月中旬已發放1至3月的款項,倘受益人於1月份去世,家人應立刻攜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向社會保障基金作出通知及退還不適當多收給付(2月至3月)事宜。


26. 如受益人日後欲接收“提示辦理在生證明”的流動電話短訊(SMS)通知,應如何辦理?

可透過“一戶通”帳戶登入社會保障基金網頁內的“網上服務”https://www.fss.gov.mo/zh-hant/eservice,或填報“個人資料更改表”,登記接收流動電話短訊(SMS)的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