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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裝置使用准照

申請裝置檢查及確定使用准照


如何辦理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自然人或法人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申請方式

前往土地工務局或市民服務中心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請書 (O003);
    1. 如簽署人為自然人,可在土地工務局核對相似筆跡;
    2. 如簽署人為法人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其簽名須經公證認定,並證明其在此行為中的身份。
  2. 倘為法人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書;
  3.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4. 倘以受權人身份作出申請,須遞交授權書;
    1. 授權人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並證明其在此行為中的身份。
  5. 電力裝置的供電計劃及圖則(須由已在土地工務局註冊並負責編製該供電計劃的技術員簽署);連同上述技術員的聲明書,其內須指明電力裝置已按該計劃及現行的規章性規定安裝;
  6. 對電力裝置所在地點享有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必須出示文件:

  1. 倘在土地工務局核對相似筆跡,須出示相關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地址:

土地工務局

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接待櫃檯

辦理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地址: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地址: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

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地址: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地址: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 石排灣分站

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澳門元600元(倘屬第35/201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所指的電力裝置,可免繳費用)

繳費說明:

  • 可以現金、信用卡、借記卡、澳門通、MPay、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澳門中銀手機銀行、豐付寶、廣發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UePay澳門錢包、支付寶、微信支付、支票或本票支付,申請時繳交;
  • 按照第22/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使用支票作為支付工具時,有關簽發日期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再者,其金額等同或超過澳門元5萬元者,必須附同該銀行的付款保證(或必須以本票繳付);
  • 可使用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和大西洋銀行發出的信用卡/借記卡。每次以信用卡/借記卡繳費僅可使用一張信用卡繳付全數。

註:
澳門通、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之付款上限為澳門元1,000元 ;
MPay之付款上限為澳門元20,000元。


審批所需時間

50個工作天內完成檢查並通過後發出確定使用准照(裝置功率<=1600kVA)

95個工作天內完成檢查並通過後發出確定使用准照(裝置功率>1600kVA)


備註/申請須知

  • 臨時使用准照持有人應在臨時使用准照有效期內向土地工務局申請檢查電力裝置。
  • 如臨時使用准照的持有人未能於臨時使用准照有效期內申請檢查,應提出具說明理由的解釋,並應申請將該准照的有效期按相同或較短的期限延長。
  • 如臨時使用准照的持有人不按規定申請檢查或申請延長准照的有效期,該臨時使用准照失效。
  • 就所需文件中之商業登記證明書,倘於申請表內已同意本局獲取相關資料則無須提交。
  • 就所需文件中之對電力裝置所在地點享有使用權的證明文件,倘申請人為業權人,並於申請表內已同意本局獲取相關資料則無須提交。
  • 倘在土地工務局或市政署轄下的市民服務中心及分站核對相似筆跡,須出示相關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如簽署人為法人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須出示能證明具有相關資格及足夠權力的文件以確認具有足夠權力作出有關行為。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 透過土地工務局收據上的查詢編號及收件編號,可以在土地工務局網頁查悉相應申請的進度狀況。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 雙掛號方式郵寄
  • 電話短訊通知領取

領取服務結果時需出示的文件:

  • 收據正本
  • 公司印章

表格下載

O003


資料提供:土地工務局(DSSCU)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1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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