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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出口(臨時或永久)

車輛再進口


服務簡介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對已臨時出口之車輛,申請重新再進口之人士。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櫃檯辦理(須先預約):

  • 已註冊的車輛外出維修後再次進口

1. 申請“再進口”的進口准照格式I表格
2. 經海關蓋章的進出口申報單(B)的“D”聯正本

註:如需代辦,須提供由車輛所有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以及經上述人士簽署、蓋章(公司適用)的授權書。

 

  • 永久進口的賽車外出參賽後再次進口

1. 申請“再進口”的進口准照格式I表格

2. 經海關蓋章的進出口申報單(B)的“D”聯正本

3. 由經營人簽署及蓋章的聲明書

4. 車輛相片及存放於澳門地點的圖片文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

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費用

特別檢驗
輕/重型摩托車:澳門元1,200圓
輕/重型汽車:澳門元2,000圓

註:根據現行《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


付款方式

詳情請參閱 https://www.dsat.gov.mo/dsat/subpage.aspx?a_id=1678673043


審批所需時間

3個工作日內完成(翌日起計)


備註/申請須知

1. 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臨時出口的車輛如再進口,須於六個月內為之;在例外的情況下,則可將該期間延長六個月,但僅限延長一次。如在上述期間內仍沒有申請再進口,則可能被視為永久出口。

2. 臨時出口的車輛,須自再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日起十五日內送交特別檢驗。

3. 車輛登記摺將於車輛通過特別檢驗後退回或發出。

4. 倘須更改車輛特徵,可於申請特別檢驗時一併提出。


查詢途徑

通訊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

電話:(853) 8866 6363(交通事務專線)

傳真:(853) 2875 0626

電郵:info@dsat.gov.mo

網址:www.dsat.gov.mo


版本:21/10/2024


資料提供:交通事務局(DSAT)

最後更新時間:2025-04-29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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