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對已臨時出口之車輛,申請重新再進口之人士。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櫃檯辦理(須先預約):
- 已註冊的車輛外出維修後再次進口
1. 申請“再進口”的進口准照格式I表格
2. 經海關蓋章的進出口申報單(B)的“D”聯正本
註:如需代辦,須提供由車輛所有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以及經上述人士簽署、蓋章(公司適用)的授權書。
- 永久進口的賽車外出參賽後再次進口
1. 申請“再進口”的進口准照格式I表格
2. 經海關蓋章的進出口申報單(B)的“D”聯正本
3. 由經營人簽署及蓋章的聲明書
4. 車輛相片及存放於澳門地點的圖片文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 櫃檯辦理(須先預約 )
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
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費用
特別檢驗
輕/重型摩托車:澳門元1,200圓
輕/重型汽車:澳門元2,000圓
註:根據現行《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
付款方式
詳情請參閱 https://www.dsat.gov.mo/dsat/subpage.aspx?a_id=1678673043
審批所需時間
3個工作日內完成(翌日起計)
備註/申請須知
1. 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臨時出口的車輛如再進口,須於六個月內為之;在例外的情況下,則可將該期間延長六個月,但僅限延長一次。如在上述期間內仍沒有申請再進口,則可能被視為永久出口。
2. 臨時出口的車輛,須自再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日起十五日內送交特別檢驗。
3. 車輛登記摺將於車輛通過特別檢驗後退回或發出。
4. 倘須更改車輛特徵,可於申請特別檢驗時一併提出。
查詢途徑
通訊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
電話:(853) 8866 6363(交通事務專線)
傳真:(853) 2875 0626
版本:21/10/2024
創業及營商
進出口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