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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出口認可證明書

申請手續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文件或資料:

  1. 填妥相關申請表 AW/APP/014及其所列明的所需文件;
  2. 根據第AC/AW/029 號航空通告進行的維修檢查證明書填寫的申請表 AW/APP/004 及其所列明的所需文件及報告,並由維修檢查證明書簽署人簽署;
  3. 民航局為審理該項申請而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支持性證明文件。

 

附註:詳情請參閱第AC/AW/004號航空通告。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信函至民航局:澳門宋玉生廣場 336 – 342號誠豐商業中心 18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費用

民航局收取費用如下:

證書簽發:按照表航空器的起飛最大重量計算,另加適用的印花稅。

 

附註:有關費用須於提交申請時繳付。


審批所需時間:

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發出申請。(服務承諾)

附註:承諾時間以申請人交齊所需文件翌日起計。


資料提供:民航局(AACM)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08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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