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向民航局遞交以下文件或資料:
- 填妥相關申請表AW/APP/016;
- 維修機構手冊(如適用);
- 符合性報告;
- 民航局為審理該項申請而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支持性證明文件。
附註:詳情請參閱第AC/AW/011號、第AC/PEL/013號及第AC/AW/004號航空通告。相關規章可瀏覽民航局網頁。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信函至民航局:澳門宋玉生廣場 336 – 342號誠豐商業中心 18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4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 1時,下午 2時 30分至 5時 30分
費用
民航局收取費用如下:
- 證書重新簽發:按適用情況徵收印花稅。
- 審計、檢驗及技術評估(如適用):
a)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工作:每名技術人員每一工作日收費澳門幣1,500元。
b)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執行工作:每名技術人員不在部門的每一日收費澳門幣2,000元,另加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食費。
附註:有關費用須於提交申請時繳付。
審批所需時間
70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附註:承諾時間以申請人交齊所需文件翌日起計。
備註/申請須知
根據申請批准的維修機構之不同維修項目,申請人必須通過由民航局進行之審批。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