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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商業登記證明及書面報告

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遞交:

  1. 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提供的申請書;(可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服務點索取或於法務局網頁下載)
  2. 任何認為有助於擬請求登記的商業名稱獲批准的文件或證據(例如商業名稱/商標使用許可、商標註冊證等)。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網上取籌及預約

網上取籌及預約辦理登記公證服務

註:市民可按法律規定使用優先接待服務,詳見登記公證機關優先接待指引準則

 

網上資訊及查證服務

商業登記訊息平台

商業登記常見問題集

民事、商業、動產及物業登記證明查證平台


費用

手續費:每份證明澳門元50元。

印花稅:每份證明澳門元15元,每多一版加收澳門元5元。

註:發出證明的應繳費用,須於提出請求時以預付金方式支付,並於領取證明時作出所需的增減調整。


審批所需時間

收到申請並經確認符合申請條件後的下一個工作天起計,五個工作天內完成。

 


備註/申請須知

  • 申請人須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 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的有效性,取決於對該證明內所記載之條件(例如所營事業)在登記時的認定。
  • 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的有效期為60天。
  • 商業名稱必須至少使用中文或葡文任一正式語文書寫,並可加上英文名稱。
  • 如商業名稱以多於一種語文書寫,且由表述商業活動的用語組成,則各文本(中、葡、英三語)中有關商業活動的用語須基本對應。
  • 商業名稱應符合真實原則,即不會使人對商業企業主的性質及業務產生誤解;商業名稱應符合新穎原則,即不同於其他已登記的商業名稱或已註冊的商標,亦不與之產生混淆或引起誤解;商業名稱亦不得違背公共道德及善良風俗。違反前述規定者,會獲發註明商業名稱“不可予登記”的證明。
  • 如商業企業主為公司,則其商業名稱必須加上強制性附稱(例如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 登記公證服務的現場輪候情況,可於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現場輪候情況”系統,或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1. 致電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查詢〈電話:(853) 2837 4374〉;
  2. 電郵查詢〈crcbm@dsaj.gov.mo〉;
  3.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法務局(DSAJ)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0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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