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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進口准照

臨時進口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欲臨時進口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受預先許可制度約束的貨物 (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表B(進口表)組別F所列的貨物)

 

服務對象﹕

公司經營人或法人:必須先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辦理「受管制外貿活動登記」並成為外貿經營人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倘申請人為非本澳註冊公司,須委託已成為外貿經營人的公司經營人或法人代辦進口手續,並須遞交相關委託信或授權書。

申請臨時進口同樣須申請進口准照,詳見「車輛進口准照—申請」。

如車輛需使用公共道路,須於申請臨時進口時一併提出申請臨時註冊(俗稱T牌),於申請信函中註明使用公共道路的原因及日期,同時提交由來源地有權限實體發出的檢驗合格證明。

 

  • 專門用作展示的車輛

櫃檯辦理

  1. 申請信函,信內須註明商業登記編號(倘適用)、擬進口車輛的商標型號、車身編號及馬達編號、來澳目的、逗留期限、展覽名稱及存放地點。
  2. 申請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
  3. 主辦單位發出的邀請信(倘適用)

 

  • 僅用作特殊工作,尤其土木建築工程,及具來源國發出的檢驗合格證明書的重型貨車及工業機器

– 舊半掛車 – 運輸用途

新申請:

櫃檯辦理

  1. 申請信函(樣本
  2. 申請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
  3. 已通過年度檢驗的國內機動行駛證清晰影印本1份(舊車輛適用)
  4. 倘屬跨境貨運,需提交倘有的相關合同或載貨單、貨物及車輛照片等資料

 

續期:

網上/櫃檯辦理

  1. 申請信函(樣本
  2. 已通過年度檢驗的國內機動行駛證清晰影印本1份(如沒更新不須遞交)

 

– 舊重型車輛 / 工業機器車 – 特殊用途(尤其土木建築工程)  

新申請:

櫃檯辦理

  1. 申請信函,信內須註明商業登記編號、擬進口車輛的商標型號、車身編號及馬達編號、車身尺寸(長*寬*高)、總重量,以及來澳目的、逗留期限、行駛路線及停泊地點。
  2. 申請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
  3. 車輛相片及規格資料
  4. 已通過年度檢驗的國內機動行駛證清晰影印本1份,或由來源地有權限實體發出日期至進口日期須少於6個月的機械或機器良好技術操作之證明書或檢驗報告(舊車輛適用)。
  5. 用於土木建築的舊重型車輛臨時進口申請應由工程承判人提出,申請時須遞交合同副本或獲工程定作人判給的工程判給聲明書加以核實。
  6. 其他特殊用途須遞交從事有關所述來澳目的之證明文件

 

續期:

櫃檯辦理

  1. 申請信函
  2. 申請特別檢驗之信函
  3. 表格第二號

註:申請臨時註冊適用,車輛如逗留期超過半年,車輛每半年須向交通事務局申請特別檢驗,檢驗合格後才可申請續期。

 

  • 用於參加體育比賽或文化活動,且僅得在為此目的而訂定的時間及路線內通行的車輛及發動機

– 體育比賽:

櫃檯辦理

  1. 申請信函,信內須註明商業登記編號、擬進口車輛的商標型號、車身編號及馬達編號、車身尺寸(長*寬*高)、總重量,來澳目的、逗留期限、行駛路線及存放地點。
  2. 申請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
  3. 由權限部門發出的證明文件或賽事相關單位發出的邀請信或報名資料
  4. 車輛相片及規格資料

 

– 文化活動:

櫃檯辦理

  1. 申請信函,信內須註明商業登記編號、擬進口車輛的商標型號、車身編號及馬達編號、車身尺寸(長*寬*高)、總重量,來澳目的、逗留期限、行駛路線及存放地點。
  2. 申請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
  3. 由文化局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攝製許可等)清晰影印本1份(倘適用)
  4. 車輛相片及規格資料

 

  • 按其他法例獲准進口的車輛

櫃檯辦理

  1. 申請信函,信內須註明商業登記編號、車輛資料、來澳目的等
  2. 申請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1張
  3. 車輛相片及規格資料

註:由於上述申請按個別情況而定,如有需要,交通事務局將通知申請人補充文件作審批之用。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 櫃檯辦理:

交通事務局(馬交石)服務專區

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

 

  •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註:中午照常辦公。


費用

如需發出臨時號牌,費用為澳門元100圓/日。

如需發出聲明書,費用為澳門元120圓。

註:根據現行《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


付款方式

詳情請參閱 https://www.dsat.gov.mo/dsat/subpage.aspx?a_id=1678673043


審批所需時間

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註:以收齊文件日起計】


備註/申請須知

  1. 根據第4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款規定,禁止舊機動車輛、舊底盤及發動機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註冊,但同一批示第2款所指的例外情況除外。
  2. 臨時號牌的續期申請必須於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一律不予以續期,車輛必須運離本澳。
  3. 臨時號牌須於期限屆滿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天歸還交通事務局,期限屆滿後不可使用。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沒有註冊的車輛在公共道路上通行,可被罰款澳門元3,000圓。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領取服務結果及方式:到馬交石服務專區領取聲明書、或臨時註冊號牌(T牌)和通知書

領取服務結果所需文件:申請進口准照或遞交申請信函之收據正本、領取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亦可透過一戶通以電子方式出示。


查詢途徑

通訊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
電話:(853)8866 6363(交通事務專線)
傳真:(853)2875 0626
電郵:info@dsat.gov.mo
網址:www.dsat.gov.mo

 


資料提供:交通事務局(DSAT)

最後更新時間:2025-07-18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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