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航空器抵押權設定的登記,應由設定抵押權之日起計30日內辦理登記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親臨或委託他人提出申請,並遞交以下文件:
- 申請書,其內包含:
- 申請人的身份資料(倘為自然人,需列出其姓名、婚姻狀況、f常居所、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等資料;倘為法人,則需指出其名稱或商業名稱、法人住所及其代表人的資料等);
- 指明申請航空器抵押權設定的登記;
- 航空器的航空登記編號,或其認別資料(航空器的國籍標誌及登記標誌、製造商、型號、出廠序號、製造年份,以及發動機之製造商、型號、出廠序號及製造年份);
- 抵押權人及抵押人的身份資料(倘為自然人,需列出其姓名、婚姻狀況、常居所、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號碼等資料;倘為法人,則需指出其名稱或商業名稱、法人住所及其代表人的資料等);
- 申請人的簽名及作出申請的日期;
- 自願抵押合同,其內簽署人之簽名至少須經當場認定;
- 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航空器所有權登記憑證。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網上取籌及預約
註:市民可按法律規定使用優先接待服務,詳見登記公證機關優先接待指引準則。
費用
在期限內辦理:澳門元5,000元。
逾期辦理:澳門元10,000元。
審批所需時間
收到申請並文件齊全後的下一個工作天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完成。(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 設定航空器抵押權的事實必須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進行登記,該事實經登記後方對當事人及第三人產生效力。
- 申請書上的簽名得透過向登記局工作人員出示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鑑證本進行認證;倘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不具備簽名式樣,則申請人應親臨登記局在工作人員面前作出或確認簽名;倘申請人為法人或公司代表,尚須出示能證明其具有相關資格及足夠權力的文件;倘申請人的簽名已經公證認定,則在辦理登記手續時無須出示上述證件及文件。
- 倘設定抵押權的合同是以私文書作出者,則合同雙方的簽名最低限度須經當場認定;如合同簽署人為法人或公司代表,該認定還應指出其身份及其具有作出該行為的足夠權力
- 如涉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發出的文件,視乎情況應繳納倘有之印花稅或提交已繳納印花稅的證明。
- 登記公證服務的現場輪候情況,可於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現場輪候情況”系統,或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 致電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查詢〈電話:(853) 2837 4374〉;
- 電郵查詢〈crcbm@dsaj.gov.mo〉;
-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公證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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