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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

首次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填妥的FIC-1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申請表格
  2. 基本資料:
    1. 申請人相關文件:
      1. 以法人名義申請:
        • 法人登記證明正本(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豁免遞交);
        • 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名單;
        • 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與刑事紀錄證明書的身份證明文件相同),倘身份證明文件未有簽名式樣,須提交證明其簽名式樣的文件);
        • 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即行為紙;申請用途:從事中藥藥事活動/成為場所的技術主管);
      2. 以個人名義申請:
        •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住址證明副本;
        • 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即行為紙;申請用途:從事中藥藥事活動/成為場所的技術主管);
    2. 申請場所相關文件:
      1. 如場所尚未於物業登記局登記,提交由土地工務局發出的使用准照正本(倘資料未能確認場所地址,如缺乏場所座別或舖號等,藥物監督管理局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有助於申請的資料);
      2. 財政局營業稅申報表副本(M/1格式) (可於場所通過檢查後提交);
    3. 倘有的技術主管相關文件 (可於場所通過檢查後提交):
      1.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
      3. 擔任職務的聲明書;
  3. 場所設計圖則 (須由申請人/受權人作有效簽署):
    1. 申請場所位置圖,比例為1:1000;
    2. 申請場所設計圖則,比例為1:100 (應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立面圖,並須至少具備以下的間隔、設施、設備及其詳細描述):
      1. 招牌,須標示場所名稱,並以中葡文標示“中藥進口、出口及批發場所”;且招牌僅可標示該場所的開業日期、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絡方式,以及顯示場所標誌;
      2. 藥物倉庫:
        • 具備空氣轉換及空氣調節系統,且具備適當的設備以監測温濕度
        • 存放需低溫保存的產品的冰箱
        • 如業務範圍涉及毒性中藥材、其飲片或提取物,又或成分含該等中藥材的中成藥,須具備用於儲存和保存的上鎖的專櫃或專用倉庫
        • 存放或陳列中成藥、中藥材、中藥飲片或中藥提取物的設備,尤其是貨架、櫃及容器;
      3. 行政辦公室;
      4. 衛生間:
        • 於場所內設置獨立衛生間,須具備空氣轉換系統,衛生間門應裝置彈簧使能自動關閉;
        • 如場所不能設置獨立衛生間,須以同一建築物的公共衛生間替代(須提供證明,並於場所設計圖則標示公共衛生間的位置及路線圖);
      5. 其他配套設施及設備:
        • 接收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資訊的電話,以及傳真機或電腦。
  4. 其他參與發牌的權限部門所需文件:
    1. 如場所涉及工程:土地工務局《M5-申請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計劃》表格(藥物監督管理局發牌場所專用)
    2. 如場所不涉及工程:
      1. 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場所最終存檔圖則/經主管實體認證的最新工程圖則;
      2. 防火安全系統計劃”:
        • 防火安全系統圖則(尤其是:安全標誌及指示;安全應急照明;火災探測、報警及警報系統;煙霧控制系統(如排煙系統);手動滅火工具(如滅火器、室外/室內消防龍頭、消防喉轆);固定自動滅火系統(如灑水式固定自動滅火系統);其他防火安全系統),比例為1:100或1:200;
        • 說明及解釋備忘錄。
      3.  “燃料設備及燃料系統計劃” (如涉及使用燃料):
        1. 燃氣/燃料設施的設計圖則(包括平面圖及系統圖等),比例為 1:100;
        2. 有關設施的管道、配件、設備、測量裝置設備、器材等的產品規格及質量證明資料;
    3. 如申請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O002a-電力裝置臨時使用准照申請表》。

 

附註:

  1. 本申請表格須連同附同文件一併提交,倘若沒有提供齊備及正確的資料,申請將不獲批准。
  2. 申請時須提交申請表格正本、基本資料正本及場所設計圖則正本1份,另申請表格副本以及場所設計圖則副本3份:
    • 倘場所涉及工程:
      • 尚須提交土地工務局《M5-申請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計劃》表格(藥物業商號場所專用)正本1份、副本3份及倘有的電子檔案;
      • 如場所設於現行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規範的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者屬於已公佈的風貌街道或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緊接相鄰的地段進行外部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相應增加申請表格副本(無須附同文件)、場所設計圖則副本以及《M5-申請核准更改工程(修改)計劃》表格(藥物監督管理局發牌場所專用)副本1份;
      • 如場所更改原有設計(例如供電電源、變更供水源、天然氣的供輸等),土地工務局需諮詢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或澳門城巿燃氣有限公司時,副本數量需相應增加。
    • 倘場所不涉及工程:
      • 尚須提交1). 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場所最終存檔圖則/經主管實體認證的最新工程圖則、2).“防火安全系統計劃”及3).“燃料設備及燃料系統計劃”(如涉及使用燃料)正本1份,副本2份;
      • 如場所設於現行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規範的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又或者屬於已公佈的風貌街道或與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緊接相鄰的地段,相應增加場所設計圖則副本、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場所最終存檔圖則/經主管實體認證的最新工程圖則1份。
    • 如申請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尚須提交土地工務局《O002a-電力裝置臨時使用准照申請表》正本1份、副本1份。
  3. 須符合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第18/ISAF/2022號批示核准的《中藥藥事活動場所命名規則》。
    1. 場所名稱須至少以一種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表述。
    2. 場所名稱不得含有與該場所的准照類別不符,又或令人對該場所業務、規模或准照持有人的認別資料產生混淆或誤解的名稱或用語。
    3. 場所名稱不得含有損害公共道德、善良風俗、公共利益,又或貶抑他人的名稱或用語。
    4. 場所名稱不得與已獲發同類准照的其他場所的名稱相同或產生混淆。
    5. 場所名稱不得與公共機構或團體的名稱相同或產生混淆,但獲相關團體同意者除外。
    6. 場所名稱不得含有任何國家、地區,又或具有類似意義的名稱或用語,但申請人擬使用的場所名稱與其在有關國家或地區實際經營的同類場所的名稱相同除外。
  4. 場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技術主管相關資料及財政局營業稅申報表副本(M/1格式)可於場所通過檢查後提供。
  5. 倘場所計劃存放第12/2022號法律所指的第2、3、4、5、8及9類危險品,須注意:
    • 遵守第12/2022號法律《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及第27/2023號行政法規《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等的相關規定。
    • 提供相關的說明及資料補充,包括危險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位置、貨架的材質、安全資料表等。
    • 危險品的存放應遵守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不相容的危險品隔離的一般規定。
    • 儲存點的建築應以不可燃材料建造,有關儲放危險品設施如貨盤、儲物架和其他室內/外的陳設等亦應使用不可燃材料,並於設計說明上作相應的標示。
    • 易燃液體物質的儲存需遵守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的相關規定,並遵守存用地點有關間隔、門等的耐火等級,以及合適通風條件等,尤其第三百五十九條及第三百七十三條至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的技術條件,並於圖則上作相應的標示。
  6. 如申請人屬法人,須由具簽署權限的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作出申請及簽署。
  7. 遞交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與刑事紀錄證明書內的身份證明文件資料一致;倘上述身份證明文件不含簽名式樣,須同時遞交含簽名式樣的文件以核對簽署。
  8. 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如申請不獲接納、被拒絕或申請卷宗歸檔處理,已繳付的費用不予退還。”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發出准照費用連印花稅(合共澳門元3,300元)。


審批所需時間

藥物監督管理局在接獲申請齊備文件日起計41個工作日內審議計劃及作出決定。如獲批准計劃,藥物監督管理局自場所通過檢查且申請文件齊備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發出准照。


相關規範及要求

  1. 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
  2. 第46/2021 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
  3. 第8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中藥藥事活動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要求》
  4. 第95/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用中藥材表》
  5. 第13/ISAF/2022號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批示 從事中藥進出口及批發業務的場所檢查驗收產品所須遵守的規則
  6. 第14/ISAF/2022號藥物監督管理局局長批示 從事中藥進出口及批發業務的場所可進出口及批發其他與衛生健康有關的產品的類型
  7. 第18/ISAF/2022號批示 中藥藥事活動場所命名規則
  8. 第19/ISAF/2022號批示 中藥藥事活動場所關於技術主管資料的告示牌及技術主管識別證的式樣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一站式准照申請的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資料提供: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

最後更新時間:2026-07-01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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