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對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的申請(如發出、續期、補發、中止、註銷)提供諮詢服務;接收申請及作出分析,並就該等申請發表意見。
服務對象:
擬擔任職業介紹所的駐場就業服務指導員
申請資格:
- 本澳居民;
- 具行為能力;
- 具高中或以上學歷;
- 通過勞工事務局的就業服務指導員職業技能測試,並獲發職業技能證明;
- 無因犯罪而被確定裁判判處3年或以上的徒刑,但屬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除外;
- 提交申請之日前1年內,未有在3年內因違反專職性、未持有有效准照,或於准照中止期內從事就業服務指導員職務的行政違法行為達3次,而被註銷准照。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勞工事務局- 勞動監察廳
通訊地址: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 221 – 279 號先進廣場勞工事務局一樓
電話:(+853)2872 1928
傳真:(+853)2852 6345
人員資格認可
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