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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監管

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

服務簡介

向擬經營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業務的個人或法人發給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

服務對象:擬經營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業務的個人或法人。

申請資格:
根據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符合下列要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方獲發中藥進出口批發准照:

  1. 如屬自然人,住所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如屬法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
  2. 非處於禁止從事藥事活動的附加刑、附加處罰或保安處分的期間內;另,如屬法人,其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亦須符合此項規定;
  3. 未有任何債務正透過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
  4. 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符合第8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中藥藥事活動場所的間隔、設施及設備的要求》所定的要求;
  5. 如從事業務範圍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用中藥材表”的毒性中藥材或普通中藥材、其飲片或提取物,場所具備一名執業中藥師擔任技術主管。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通訊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三樓

電話:(853) 8598 3522

傳真:(853) 2883 1923

電郵:info@isaf.gov.mo


資料提供:藥物監督管理局(ISAF)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31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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