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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五年第四季能源統計

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在能源可供應量方面,二零零五年第四季與二零零四年同季比較,錄得升幅較大的是電力及無鉛汽油,分別上升16.2%及14.0%;而錄得跌幅的祇有輕柴油,下跌12.2%。與二零零五年第三季比較,能源可供應量錄得升幅的祇有石油氣,上升22.6%;而錄得跌幅較大的有電力及輕柴油,分別下跌24.8%及22.4%。二零零五年全年與二零零四年比較,以電力的升幅最大,上升12.8%。 在能源消耗量方面,二零零五年第四季與二零零四年同季比較,錄得升幅較大的有重油及電力,分別上升14.5%及11.7%;而錄得跌幅的祇有輕柴油,下跌14.1%。與二零零五年第三季比較,錄得升幅的衹有石油氣,上升27.3%;而錄得跌幅最大的是輕柴油,下跌35.3%。二零零五年全年與二零零四年比較,升幅最大的是電力,上升13.4%。 在各種燃料進口量方面,二零零五年第四季與二零零四年同季比較,升幅較大的有重油及航空用火水,分別上升33.3%及13.0%;而錄得跌幅最大的是普通火水(燈用火水),下跌62.5%。若與二零零五年第三季比較,錄得升幅較大的為石油氣及航空用火水,分別上升43.3%及23.2%;而跌幅較大的為普通火水(燈用火水),下跌53.6%。二零零五年全年與二零零四年比較,升幅最大的是無鉛汽油,上升12.4%。 二零零五年第四季液體及氣體燃料進口總值達8.54億元(澳門元,下同),較二零零四年同季上升43.4%。若與二零零五年第三季比較,上升14.9%。二零零五年全年的液體及氣體燃料進口總值為28.33億元,較二零零四年上升37.7%。 二零零五年第四季末與二零零四年第四季末比較,各種燃料之定價均上升,錄得升幅較大的為重油及工業用輕柴油(200公升),分別上升20.6%及19.3%。若與二零零五年第三季末比較,燃料之定價錄得升幅較大的為中央石油氣(每立方米)及罐裝石油氣(每公斤),分別上升7.3%及7.0%。


文化局第二期導賞員培訓課程甄選正式學員

為更有效地推廣藝術教育,提高澳門市民對藝術欣賞的水平,同時,亦為了向廣大市民及遊客提供優質的導賞服務,使各種藝術展覽真正發揮藝術感染力,進一步推廣澳門的中西文化歷史特色,文化局轄下的澳門博物館和塔石藝文館將於 3 月至 5 月期間舉辦第二期導賞員培訓課程。文化局轄下的澳門博物館和塔石藝文館將於3月至5月期間舉辦第二期導賞員培訓課程。 自1月19日公佈消息以來,報名參加本次課程的人士十分踴躍,到2月19日報名截止日共收到401份報名表,報讀者來自社會不同層面。報讀 “中西文化、文物欣賞” (A課程)的有339人,其中100人的第二選擇為 “藝術” 課程;報讀 “視覺文化、藝術欣賞” (B課程)的有172人,其中33人的第二選擇為 “文物” 課程。 為選出條件合適、能為兩館提供服務的人士就讀本課程,同時體現公平原則,澳門博物館和塔石藝文館先以文件審閱方式,甄選出部分報讀者進行面試,最後甄選並錄取了36名正式學員和10名進修學員。所有被錄取的正式學員須於2006年3月2 日中午1時前辦理就讀手續,詳情請查閱相關公佈。 被正式錄取的學員名單和候補名單已於文化局(www.icm.gov.mo)、澳門博物館(www.macaumuseum.gov.mo)和塔石藝文館(www.macauart.net/TS)網頁公佈,並張貼於澳門博物館售票處、塔石藝文館和觀音蓮花苑。查詢可致電3941231澳門博物館李小姐、335140塔石藝文館林小姐聯絡。


廉署將涉嫌違反立法會選舉競選宣傳案件移送檢察院處理

廉政公署今日(1日)將一宗涉嫌在第3屆立法會選舉日於投票站100公尺範圍內不當展示服飾,進行競選宣傳案件移送檢察院處理。本案涉案嫌犯共53人,包括懷疑為組織策劃者的1名候選人和數名同鄉會領導層成員,有關人士涉嫌違反立法會選舉法禁止在選舉日宣傳規定。
去年9月25日第3屆立法會選舉日,廉政公署發現在多個投票站外有大批市民穿著某候選組別在宣傳期間的宣傳T恤,部分手持黃色膠袋收集完成投票的選民資料。當日廉署將70多人帶返調查,經深入調查,有證據顯示其中49人涉嫌違反選舉法規定,在投票站100公尺範圍內作出與競選宣傳有關行為。廉署在續後的調查中,懷疑有一候選人指使某同鄉會會長和理事長,組織該同鄉會會員穿著同一款式的黃色T恤在投票站外收集資料。
調查中有人承認受指使進行上述工作。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158條,選舉日禁止以任何方式作競選宣傳活動,違反者可處最高6個月徒刑或120日罰金,若以最高1萬元計,最高罰金為120萬元。


內地與澳門企業反傾銷應訴研討會

為貫徹落實《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協議有關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內容,在內地與澳門企業間就正確應對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提供一個交流平台,幫助兩地企業今後更好地合作應對反傾銷措施,保護自身權益。 國家商務部台港澳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局將於周五(2006年3月3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假座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五樓蓮花廳合辦 “內地與澳門企業反傾銷應訴研討會”。歡迎各界人士踴躍參與活動。由於座位有限,有興趣人士請致電5972-604米小姐或5972-353鍾先生報名留座。


旅遊局向台業界及傳媒介紹澳門遺產年計劃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副局長文綺華率領該局成員,前往台北出席春茗,藉此加強與當地旅遊業界及傳媒的聯繫和交流,並介紹“2006澳門世界遺產年”宣傳計劃。 澳門特區政府旅遊局於1日在台北,分別在中午及晚上設春茗,款待台灣旅遊業界及傳媒代表。 副局長文綺華在春茗致詞時表示,二oo五年是澳門旅遊業豐收的一年,全年入境旅客總人數打破過往的記錄,超過一千八百七十萬人次,較二oo四年上升百分之十二。 她強調,澳門與台灣的旅遊交往一直十分密切,台灣是澳門的第三大客源市場。去年來澳的台灣旅客超過一百四十八萬人次,比二oo四年增加百份之十五。 文綺華謂,台灣是澳門的重要客源市場,澳門特區政府旅遊局不斷構思新策略,迎合台灣旅客的需要,今年將針對台灣市場,推出增值旅遊套餐,進一步擴大和鞏固台灣客源。 她特別指出,澳門旅遊局把二oo六年定為“澳門世界遺產年”,利用不同形式的活動及宣傳,推廣澳門的世界遺產。今年也會以“澳門世界遺產年”的品牌,在台灣開展市場推廣工作。同時,也將透過參與在台灣舉辦的多個本地及國際旅遊展銷會和宣傳活動,向台灣居民及世界各地業界代表,加強宣傳澳門旅遊。 文綺華表示,旅遊局將繼續與台灣旅遊業界及媒體加強合作和溝通,並通過各種渠道,展示這個“天下特色薈萃 澳門就是與別不同”的獨特旅遊城市,讓更多台灣居民認識澳門的多方面。 文綺華一行,包括旅遊局產品暨特別計劃廳廳長官晉偉、公共關係處處長容美華及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助理協調員朱妙麗等,於2日結束行程返回澳門。


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召開首次會議

身兼婦女事務諮詢委員會主席的行政長官何厚鏵今(一)日主持委員會的首次會議。 會後,委員之一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讚揚,各委員就婦女及社會問題積極發表意見。另外,她表示,大會也討論委員會的內部規章,同時按照人數分成了三個臨時小組,把各委員關心的問題加以整理,再交由秘書處處理,待下次會議時,納入議程作詳細討論。 是次會議,包括主席在內共有二十九名成員出席。


2006世界氣象日 – 《第2屆粵、港、澳地震科技研討會》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將於2006年3月1至2日在該局會議廳主辦《第2屆粵、港、澳地震科技研討會》,同時亦作為2006年世界氣象日慶祝活動之一。 世界氣象組織前身是於1873年在維也納成立的國際氣象組織,該組織於1949年9月召開氣象局長會議,審議並透過了《世界氣象組織公約》,公約於1950年3月23日正式生效,國際氣象組織由此改名為世界氣象組織, 因此每年3月23日訂為世界氣象日。 由世界氣象組織提出,2006年世界氣象日主題為預防及減少自然災害,全球各國與地區的氣象和水文相關機構致力預防,預備及減少自然災害。 事實上全球有百分之九十的自然災害是與天氣,氣候和水相關的, 這些災害大都源於自然環境危機。近期出現的氣象和地震極端事件, 加深了受災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影響。 廣東省、香港和澳門三地在地震、 地球物理及氣象範疇的專家學者將於3月1日至2日參加《第2屆粵、港、澳地震科技研討會》, 同時亦為2006年世界氣象日紀念活動拉開序幕。澳門能夠承辦及組織第二屆研討會實令人感到與有榮焉, 會議的成功不僅對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以至所有從事預防及減少自然災害的技術人員有莫大的裨益,世人對會議的成果寄以厚望,期盼在預防及減少自然災害事業上作出貢獻。 來自三地共40位地震同行及專家將聚首一堂進行交流研討。粵、港、澳地震科技研討會主要就地震、工程地震和海嘯相關方面的預報和預防以及應用、發展等發表論文,本次研討會三方將發表論文共17篇。而粵、港、澳三方會在地震業務合作在過去和未來的事宜上進行討論和交流,這將促進三方在地震監測,分析和預報、新監測工具、人員互訪等事宜的合作,以及深化資料、信息的交換與開發;同時,亦進一步促進了三方人員的認識與溝通。 開幕典禮將於3月1日早上十時正,假氹仔大潭山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會議廳舉行。 澳門,2006年2月28日


土地工務運輸局說明南灣大馬路部份車位取消之原因

因應目前有關對本局取消南灣大馬路一段綠化帶車位的意見,本局現說明如下:
隨著城市的發展,南灣大馬路已成為區內的一條重要交通幹道,該馬路的交通亦隨著車流量的日漸增加而變得繁忙。然而,由於現時南灣大馬路中央綠化帶的泊車位是以垂直行車道的方式設置,每當有駕車人士需要泊車或駕車離開時,需要佔用較多的路面空間,往往阻礙了後方來車的正常通行,因而經常引致交通阻塞,有關問題尤以繁忙時段更為突出。再者,由於泊車位位於馬路中央綠化帶,當駕車人士在進出車位時若稍有不慎,極容易與行經的車輛發生碰撞,產生意外。另外,當車身較長的車輛停泊在上述車位時,會出現車頭或車尾局部伸出至行車道的情形,對其他車輛造成不便及潛在危險。 為了有效發揮南灣大馬路對舒緩區內交通的應有作用、為駕車人士提供安全的道路駕駛環境,以及考慮到現時南灣區及其周邊的多個公共停車場已能供應相當數量的停車位,故本局於二月初採取了一項臨時性措施,將南灣大馬路其中一段綠化帶的十六個泊車位取消(即位於區華利前地和殷皇子大馬路之間的一段),並放置水馬防止車輛駛進。經過大半個月的實施後,該路段的交通在繁忙時間明顯暢順,一定程度上達到了舒緩該處交通的效果。 上述措施現時只屬試驗性質,當局除會對措施的施行成效繼續進行密切觀察外,亦會收集各方意見和建議,再經綜合分析和審慎考慮後,才會制定有關整治南灣大馬路交通的整體方案。


本澳經濟可望保持發展勢頭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表示,本澳經濟發展的大勢日趨鞏固,前景也愈加清晰。他認為,今年本澳經濟發展的有利因素較多,整體經濟有望繼續保持發展勢頭。 譚伯源今(二十八)日下午出席了由中華總商會主辦的「二零零六澳門工商業座談會」,向在場的工商界人士闡述今年經濟財政範疇的施政重點,包括政府在促進產業結構優化、扶助中小企業發展、提升居民就業能力、完善營商環境及加強區域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譚伯源表示,二零零五年本澳的經濟在調整中繼續穩步發展,但相對二零零四年,增長速度放緩。展望未來,他認為今年對處於調整和轉變中的本澳經濟,是具有重要意義和較為關鍵的一年,經濟發展的機遇與挑戰並存。 他表示,總體來看,今年本澳經濟發展的有利因素較多,投資和消費需求都有望繼續增長,外部環境整體上也較為有利,只要不出現重大的突發事件,整體經濟有望繼續保持發展勢頭。 譚伯源指出,在新的發展階段,本澳經濟出現了新的問題和兩難矛盾,例如在經濟快速發展和龍頭產業高速增長的同時,部分行業發展相對滯後、中小企經營困難、結構性失業與人力資源短缺並存,本地企業和人才亦面對愈來愈大的競爭壓力。與此同時,外部環境也潛伏一些不穩定和不明朗的因素,如區域競爭加劇、世界能源價格和銀行利息可能繼續調升等。他認為,努力妥善處理和應對這些問題,是今年以至未來本澳經濟施政的重點方向。 譚伯源表示,儘管目前本澳經濟發展還存在一些問題,又出現了一些新困難,但這些均是發展中的困難,前進中的問題。他鼓勵工商界人士,要堅定信心,把握機遇,共同努力實現長期穩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開創本澳經濟發展的新局面。


內地與澳門特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今日在本澳簽署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今(28)日分別代表內地和澳門特區簽署了《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簽署儀式中午在澳門政府總部舉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見證。 出席簽署儀式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白志健、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及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等。隨同黃松有副院長來澳的內地代表團成員亦出席了簽署儀式。 此次簽署安排的磋商工作進展順利。自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訪問澳門期間,雙方正式確定啓動該專案後,兩地均着手積極運作。兩地代表於2005年下半年分別在澳門和珠海進行了兩次正式磋商,其中於2005年11月黃松有副院長親自率領代表團訪澳,在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與特區的司法協助協調工作小組舉行工作座談。經兩地共同努力,到本月下旬就《安排》中的重大問題和一些技術性細節問題,均達成了一致意見,並於今日完成了簽署。 本《安排》是順應澳門回歸後,尤其是隨著兩地經貿關係的加強,涉及兩地的訴訟案件以及需要到對方執行的判決不斷增加的形勢而簽署的,具有重大意義。《安排》是「一國兩制」下,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在民商事司法協助領域,繼2001年8月關於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達成之後,又一個成功的實踐。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的司法協助通過相互協商進行。 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是民事訴訟領域司法協助的最重要環節。因此,《安排》的簽署標誌著兩地司法協助向更緊密的層次邁出了強健的一步。既體現了司法爲民的理念,也有利於維護兩地司法判決的效力和增強司法的權威,更好地爲兩地的發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安排》確定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機制,使得訴訟當事人經一地法院判決確定的權利在另一地得到實現,在兩地均享受在原審法院訴訟同樣的便利。同時,《安排》使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的主要程序問題得以統一、明確,形成共同認可的制度,從而增強訴訟結果的可預見性。由此將使兩地居民、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障,增強跨區域投資、貿易的信心,從而促進兩地在人員、物資、資金、資訊的自由流動,有利於實現更緊密的經貿聯繫,促進中國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安排》共有24條,主要內容包括:
1、 安排適用的範圍、“判決”所涵蓋的文書種類;
2、 受理認可和執行申請的管轄法院、在兩地同時申請執行及其協調問題;
3、 請求認可和執行的申請書的內容、所附相關證明文件、所附司法文書的文本及證明問題,以及上述文書所用語文問題;
4、 認可判決的程序、拒絕認可的情形、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5、 受理認可和執行請求期間的財産保全、另行訴訟問題;
6、 公共機構文書的免除認證、訴訟費用及其減免問題;
7、 《安排》生效前案件的處理問題;
8、 爲執行《安排》,最高法院與澳門終審法院的協助問題。 《安排》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適用於所有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決,包括內地的勞動爭議案件和澳門的勞動民事案件,也包括在刑事訴訟中作出的民事損害賠償的判決、裁定。 兩地之間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由當事人(判決確定的債權人)自行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而不採取原審法院直接向對方法院提出請求的做法。這樣可以避免由判決法院主動介入認可和執行的法律程式之中,以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並提高申請認可與執行程式的效率。《安排》規定,法院收到請求認可和執行判決的申請後,應當將申請書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有權根據當地的法律提出答辯。 《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在其生效前提出的認可和執行請求,不適用於本安排。但《安排》亦特別規定,兩地法院自1999年12月20日以後至本安排生效前作出的判決,未向對方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判決,仍可以於本安排生效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