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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服務點及自助服務機供社保受益人辦理在生證明

領取社會保障基金“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須於每年1月辦理在生證明,社會保障基金今(30)日起將分批向大約38,000受益人寄出辦理2011年在生證明通知書,預計下星期內全數寄出。 受益人在收到通知書後,須攜同通知書及有效之澳門居民身份證親臨以下地點辦理2011年在生證明,包括(詳見附件一):
(1) 婆仔屋(社會保障基金旁);
(2) 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
(3)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共4個地點);
(4)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共4個地點); 其中街總及工聯共8個地點是今年新設(均由社會保障基金職員駐場辦理),方便長者在居住區域附近進行在生證明的辦理。為了讓市民識別在生證明辦理地點,社保基金將會在各點張貼“2011年「在生證明」辦理地點”字樣的標籤(見附件二)。 除以上11個地點可辦理在生證明外,社保基金亦在關閘離境大堂(上自動電梯後右轉區域)及中華廣場地下分別設置2部及1部在生證明自助服務機,供市民辦理有關證明。未能收到通知書之受益人,可於1月中旬攜同其澳門居民身份證親臨在生證明自助服務機或到上述各個指定地點辦理。 另外,因患嚴重疾病引致無法自行活動,而未能親臨上述所指的地點辦理在生證明之受益人,可由受託人攜同自己及受益人有效之澳門居民身份證正/副本,以及由澳門註冊醫生填妥在生證明通知書背頁的證明書,到臨上述各指定地點辦理(在生證明自助服務機除外)。 對於長期居於內地而未能回澳辦理在生證明之受益人,可以書面通知社保基金其內地詳細住址及聯絡電話、本澳聯絡人的地址及電話,以及附上受益人及聯絡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在收妥上述文件後,社保基金將委託內地機構協助核實其情況。另外,長期居住國外而未能回澳辦理在生證明之受益人,可向社保基金遞交由駐當地中國領事館發出的健在確認表或公證書、本澳聯絡人的地址及電話,以及附上受益人及聯絡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如欲查詢有關辦理2011年在生證明的訊息,可在辦公時間致電2853 2850,或瀏覽本基金網頁:www.fss.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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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就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向公眾諮詢
廉政公署已完成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及政治職位據位人財產申報法律制度的修訂工作,並將修改的建議文本上載至廉署網頁,向公眾作公開諮詢,諮詢期由2011年1月1 日至2月28日,廉署歡迎各界在為期兩個月的諮詢期內,踴躍發表意見,讓新的財產申報制度法案更臻完善。
為制訂一套與時俱進、簡便有效且具監察效力的財產申報制度,廉政公署特別成立專門工作小組開展修訂工作。在著手修訂法案期間,廉政公署向全澳公共部門發出公函,收集全體公職人員對改善現行財產申報制度的意見,並獲積極迴響,掌握了更多有價值的資訊。另一方面,廉政公署又參考了香港、加拿大、美國、新加坡及澳大利亞等先進國家和地區的同類立法,完成了『各地《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比較』報告,並將報告向公眾公開以作參考。
今次建議修訂的內容主要為完善現行的財產申報制度,使澳門的制度更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1. 明確規定副局長以上的官員及行政會成員等政治職位據位人須公開其財產或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狀況,上述人員還須申報其在社團中的角色及職務,故監察內容包括非財產利益。
2. 申報表格不再使用專門印製的表格,可直接從互聯網下載,填寫後以影印方式製作副本,藉此節省行政成本。
3. 建議只有薪俸點增幅超過85點才須申報(或距離上次申報達五年的時間),原則上公務人員在職程裏的橫向晉階無需再作申報。
4. 如申報人與同一行政機關或部門續約,而薪俸調升未達85點以上,或無職位的變動,建議無需申報。
5. 明確規定銷毀有關申報書的條件及程序。
上述諮詢文本包括『修改《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建議文本』及『各地《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比較資料』兩大項,合共8個部分: 第一部分:修改七月二十八日第11/200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簡介
第二部分:修改《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建議文本
第三部分:《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新舊法律制度對照表)
第四部分:財產及利益申報書(信封及申報書設計式樣)
第五部分:各地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資料引介
第六部分:各地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的立法撮要
第七部分:各地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比較表
第八部分:香港部分官員的公開財產資料 有關資料已上載至廉政公署網頁www.ccac.org.mo (最新消息 / 修改《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建議文本)。擬就修訂《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建議文本發表意見者,可在諮詢期間將書面意見寄送廉政公署(澳門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14 樓廉政公署,信封面請註明「財產申報制度意見」),或透過電郵consulta@ccac.org.mo及專線傳真28575828向廉署提出。
現行的財產申報法律生效至今已逾8年,廉政公署希望藉是次修訂,能達至以下目標:
1. 落實特區第三屆政府的施政理念,構建廉潔及透明的政府,推行陽光政策,強化監督機制;
2. 確保遵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條規定的義務,尤其是透過適度公開公共職位或政治職位據位人財產的制度,增加公眾對該等人員的財富來源及利益的監察力度,加強對該等人員的問責,以及儘量減少該等人員貪污舞弊的機會;
3. 完善現行公務人員財產及利益申報程序,使有關程序更具實效性及便捷度。
除了修訂《財產申報法律制度》,廉政公署稍後還會向特區政府建議多項政策或措施,希望對貪腐的風險點對症下藥,以堵塞貪腐的源頭,促進廉政制度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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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將為九澳飛灰堆填區周邊居民作全面和系統的健康檢查
衛生局已收到環保局委託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進行的澳門九澳飛灰堆填區周邊大氣與土壤環境質量的狀況評估報告,並派員出席環保局召開的專家論證會,聽取本地、香港和內地專家對該報告的評價,尤其關於居民健康監測方面的意見。 針對評估報告所顯示的飛灰成分,以及少部分環境樣本超出參考指標的情況,衛生局計劃對九澳飛灰堆填區周邊區域內的居民開展全面和系統健康檢查,現在正進行具體準備,期望體檢工作可於2011年1月第2周展開。 衛生局初步擬定的健康檢查計劃,將涵蓋所有在堆填區周邊範圍內長期居住、讀書或工作的人士,並根據暴露距離分組先後進行檢查。 檢查項目主要針對初步環境評估提出的情況來設置。衛生局已邀請國家衛生部和香港衛生署協助給予專家意見,若期後環境檢測有更深入的證據將隨時調整體檢項目。 衛生局將積極與區內團體和居民保持聯繫,聽取居民意見,使健康檢查計劃能有效展開,以保障居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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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按序安排合資格的青洲坊木屋家團購買經屋及租賃社屋
房屋局已全數審核發展商提交189份的木屋家團申請,經初步審核,88個合資格購買經濟房屋的青洲坊木屋家團中,73個家團完成揀選經屋單位程序,當中10個已領取單位鎖匙。 自房屋局於本周日(26日)公佈經初步審核青洲坊木屋家團合資格購買經濟房屋的名單後,已按序相關合資格申請者於27至30日親臨房屋局辦理相關手續,至今(30日),已初步完成相關處理工作。 房屋局早前收到發展商遞交189份青洲坊木屋家團的申請表,涉及105間木屋,經初步審核有 88個青洲坊木屋家團合資格購買經濟房屋,其中,有73個完成揀選經屋單位程序 (包括10個已領取單位鎖匙),6個需合併申請,6個沒有前來,2個仍需審核,1個改為申請租賃社屋。 在選擇房屋時,房屋局須再次審查家團的資料,倘有關資料影響現時購買經濟房屋的資格,局方將即時中止選購經濟房屋的程序。局方正加緊處理,盡快為合資格木屋家團辦理相關手續。 現時,尚未遷出的青洲坊木屋家團曾提出不合理的安置要求,以一黃姓木屋家團(木屋編號05-002)為例,該家團曾提交2份購買經屋申請,經初步審查,其中1份申請不符合資格;另1份申請則基本符合資格,且安排於12月30日揀選單位,於揀選單位時上述兩名申請人再提出購買四個兩房一廳經屋單位的要求,房屋局已即時回覆當事人只符合購買一個三房一廳經屋單位。 目前,青洲坊地段尚餘11間木屋,房屋局強調木屋家團必須登記於政府一九九一年及一九九三木屋名冊內,同時須符合現行租住社屋及購買經屋法例規定,才會獲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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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再向青洲坊一木屋家團說明不能重複安置
房屋局於本月30日再與青洲坊木屋編號05-122高姓家團會面,並應其要求協助安排與發展商協商搬遷補償事宜,唯雙方仍未就搬遷補償達成協議。局方重申,該家團早在1995年已透過此木屋獲安置購買3房1廳的經濟房屋。與此同時,根據資料顯示,該家團同時擁有多個居住物業及商舖,現仍要求以家團成員再次購買經屋是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故不會接納申請。 房屋局副局長郭惠嫻、公共房屋事務廳廳長鄭錫林於30日再度與該木屋家團會晤,會上房屋局按覆核所得的資料,回覆該家團根據第13/93/M號法令第1條之規定所建成樓宇的房屋為經濟房屋單位,該家團於1995年12月與發展商簽訂一經濟房屋單位臨時買賣協議,並且以文件聲明其為居住於青洲坊第05-122號木屋並獲房屋局作相關登記,因搬遷問題而購買有關經屋單位;同時,該家團於當年亦前來房屋局辦理認購經屋單位手續,並簽訂了正式買賣合同,並且申請了購買經濟房屋的津貼並獲批准。 由於按相關規定,過去曾獲安置的木屋家團不能重覆安置,故此房屋局已向其重申其家團已於1995年透過第05-122號木屋獲安置購買經濟房屋,經濟房屋家團成員包括該木屋家團戶主的兩名女兒,故不符合第13/93/M號法令第4條第8款之規定,而該兩名女兒購買經濟房屋之申請不獲接納。 至於該家團查詢於1995年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價格與之前不同,根據房屋局資料顯示,是由於1995年2月按相關法例規定根據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了相關經濟房屋的出售價格。 在房屋局詳細回覆有關資料後,但該木屋家團仍否認其購買的為經濟房屋,並堅持要求其女兒購買經屋。根據資料,高姓木屋家團,已於1995年透過該木屋獲安置購買一個3房1廳的經屋單位;經查核,該家團除擁有上述經屋單位外,現尚持有 4個居住物業,2間商舖及1個停車位。此外,在2007年及2010年,該家團分別重覆以同一家團之四名成年及未成年子女分拆為兩份申請,不合理要求以曾獲安置之木屋(木屋編號5-122)及另非該家團登記之空置木屋(木屋編號6-105)申請再購多二間兩房一廳之經屋;該等申請均按相關法律不獲批准,而房屋局亦曾以書面通知該家團;房屋局於本月已再多次接見該家團,向其說明不合申請資格的理據。然該家團代表仍堅持要求重複安置。 房屋局會上回覆了該木屋家團有關情況後,按該家團要求安排其自行與發展商代表陳經理協商補償事宜,會後雙方仍未能達成搬遷協議。而房屋局重申發展商在清遷工作上要妥善處理與木家團磋商補償及搬遷安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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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士德行車天橋結構良好
對於今天(12月30日)在互聯網上流傳的一段短片,指高士德大馬路行車天橋結構出現問題,土地工務運輸局今天隨即派員實地檢測,發現只是行車天橋橋面伸縮縫因熱脹冷縮出現疑似裂痕,結構上並沒有安全問題。局方重申,政府對行車天橋有恆常的監察機制,行車天橋啟用以來運作良好。 土地工務運輸局指出,本澳所有行車天橋均按國際標準建造,如在設計上必須設置伸縮縫才可抵禦因天氣變化而出現的熱脹冷縮。近日由於氣溫寒冷,高士德大馬路行車天橋的橋面和橋身的伸縮縫出現的收縮較大屬正常現象,當天氣回暖時伸縮就會收窄,有關情況在其他以混凝土設計的行車天橋均常見,並不是天橋的結構出現問題。 高士德大馬路行車天橋在1996年啟用,至今運作良好,天橋結構正常,一直以來土地工務運輸局對各天橋有恆常的監察機制,定期檢查天橋結構安全,由於該天橋已運作超過十年,天橋橋面無可避免出現損耗,因此,土地工務運輸局會因應橋面的狀況會適時進行修葺,以確保天橋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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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凌晨N2巴士路線增加班次疏導人流
為方便市民於除夕夜當晚出外歡度佳節,除部份巴士路線延長尾班車時間外,N2路線於元旦(2011年1月1月)凌晨0時至0時45分加密班次頻率,由原來的每20分鐘一班提升至每10分鐘一班,以疏導往返澳門及氹仔的人潮。交通事務局呼籲市民在除夕夜當晚盡量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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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博館舉行道教科儀音樂會 道樂團演奏道韻天音
澳門博物館目前展出《道韻天音——澳門道教科儀音樂》專題展,為讓公眾更了解澳門道教科儀音樂的特色,博物館將於一月二日(星期日)下午三時半至四時半在售票處大堂,舉辦一場澳門道教科儀音樂會,歡迎市民前往觀賞。 澳門道教科儀音樂曲目眾多,同時兼融道樂“全真正韻”和正一派打擊樂特色的本土音樂,在二零零九年被列入“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並在二零一零年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示名錄”。是次音樂會由澳門道樂團擔綱演出,演奏曲目包括:廣東古調《到春來》、詠唱《三寶讚》、《玉皇讚》、吹打樂《文武點絳唇》及打擊樂《禮斗組曲》等不同形式的道教科儀音樂。歡迎市民和遊客到場觀賞,領略別具特色的澳門原生態本土音樂,藉此弘揚澳門的文化遺產。 本澳居民可憑身份證或學生證在一月二日或逢周日免費參觀澳門博物館展覽,對此項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産加深瞭解。澳門博物館開放時間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逢周一休息),展覽詳情可瀏覽網頁www.macaumuseum.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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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甄審結果公佈
運輸基建辦公室今日(12月30日)公佈「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採購國際公開招標的甄審結果,中標公司為三菱重工有限公司,其基本項目的判給金額為46億8800萬澳門元。是次判給工作完成,標誌著澳門輕軌系統建設工程全面展開,澳門市民可望於49個月後乘搭得到澳門輕軌。 特區政府完成了對「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採購國際公開招標的甄審工作。運輸基建辦公室今日下午三時舉行新聞發佈會,運建辦主任李鎮東、職務主管李安德及吳景松出席。李鎮東公佈「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行車物料及系統」採購國際公開招標結果,三菱重工有限公司(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Ltd.)的投標書獲得最高評審得分,其基本項目的判給金額為46億8800萬澳門元。 李鎮東強調,是次判給工作的完成,標誌著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的主體土建工程將全面啟動,政府將按照施工規劃,有序地開展氹仔和澳門分段細部設計和土建工程。澳門居民可望在政府與行車物料供應商簽署採購合同後49個月後乘搭得到澳門輕軌。 輕軌系統是本澳最大型的公共交通基建項目之一,不但肩負推動「公交優先」的重要使命,提供「便捷、環保、無障礙」的交通運輸工具,更是國家「十二‧五規劃」中,澳門與珠三角區域融合的重要交通基建項目。廣珠城際軌道將於年底通車至珠海金鼎,之後逐步延伸至拱北和橫琴;港珠澳大橋主體工程亦已經正式動工,珠三角一小時交通圈已具雛形。為優化澳門市內的交通,融入珠三角一小時交通圈,維持澳門在珠三角城市中的競爭力,確保澳門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全面推進澳門輕軌系統建設工作已經刻不容緩。 他重申在未來數年施工過程中無可避免會為市民的日常生活帶來一些影響,政府必定會全力做好監督工作,並且會透過各種渠道,與市民保持良好的溝通,將施工過程中的影響程度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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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一月份之稅務責任
至十日 印花稅 -繳納上月份煙草廣告及煙草商業資訊,以及放置在格蘭披治大賽車跑道之廣告印花稅。(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佈第17/88/M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項及第24/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二款) 至十五日 職業稅 -僱主應透過M/B式憑單,把上季(十,十一及十二月) 從僱員或散工薪酬內所代扣之稅款,繳予財政局、仔接待中心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收納處。(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 -獨資商號的東主應把上季(十,十一及十二月)從本身工作報酬名義入賬的款項內扣除之職業稅,繳予財政局、仔接待中心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收納處。(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獲批准選擇預先繳納制度的僱主,須透過M/B式憑單,向財政局、仔接待中心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收納處繳納經財政局局長批准所預定之稅款。(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根據第24/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扣減應繳稅額百分之二十五,豁免稅額由$95,000.00増加至$120,000.00 ) 全 月 旅遊稅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24/2009號法律第十五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2010年度之旅遊稅) 職業稅 -第一組納稅人(受僱人士)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九條或特別法例所指豁免職業稅之人士,倘並無從其他工作來源獲得收益,可無須遞交申報書;又第一組納稅人,當其報酬是從唯一的僱主處獲得時,亦可免交申報書。 -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 -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 -根據第三十二條條文,不論有否扣除稅款,僱主須遞交上年度曾支付或發給任何薪酬或收益予散工或僱員的M/3及M/4格式名表及其相應稅務編號。(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第2/78/M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 房屋稅 -凡房屋業主欲享用其房屋維修及保養費用之扣除,須遞交M/7式申報書。(第19/78/M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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