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
新聞
本澳進口日本食品最新檢測情況
民政總署對從日本進口本澳的鮮活食品進行輻射水平快速檢測及化驗室檢測,至今未發現有任何異常的情況。 根據統計資料,由四月十七日至廿三日,共有約9,400公斤的日本進口鮮活食品,包括蔬菜、水果、水產及水產製品、牛肉、豬肉、奶及奶製品,經由機場及內港口岸入口本澳,來源地包括日本北海道,本州的兵庫縣、京都、和歌山縣、奈良縣、三重縣、廣島縣、山口縣、靜岡縣、青森縣、愛知縣、滋賀縣、岐阜縣、秋田縣、神奈川縣,九州的大分縣、佐賀縣、長崎縣、鹿兒島縣、熊本縣、福岡縣、沖繩縣、宮崎縣,四國的愛媛縣、高知縣、德島縣、香川縣等。 食品安全統籌小組下設技術小組於去年七月十五日決定,放寬來自日本山梨縣及山形縣食品的進口申請,但必須同時提供附加證明文件;其餘仍被暫緩處理食品進口申請的日本九個縣區(除了福島縣),可考慮接納部份食品種類的進口申請。 民政總署除了繼續與日本、內地及其他鄰近地區檢疫部門保持高度緊密聯絡之外,亦會一直與業界保持密切溝通,適時作出跟進。
…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法案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法律草案。
澳門現行《刑事訴訟法典》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至今已達十四年之久。期間,該法典先後因多項法例的頒布而作出相應的修訂。隨着社會發展,該法典的部分規範仍未能有效回應現今社會的需求,有必要進行檢討。為此,特區政府分別聽取司法機關、刑事警察機關、律師業界和學術界的意見;亦與中國內地、葡萄牙的法律專家和學者,以及香港的司法界人士就相關的立法經驗和刑事訴訟法律的發展趨勢進行交流;以及於2011年就《刑事訴訟法典》的修訂進行公開諮詢。在上述意見諮詢和交流的基礎上,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法律草案。
是次修訂《刑事訴訟法典》的主要目的,是在現有的基礎上,增加對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並希望透過修改現有的訴訟程序和增加新的訴訟程序,達至優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法案建議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確保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1.將盲人及未成年人納入強制獲得辯護人援助的範圍
2.將嫌犯為非本地居民的訴訟定性為緊急程序
3.明確訂定可以進行住所搜索的時間限制
現行法律規定,不得在日出之前、日落之後進行住所搜索。法案規定下午九時至上午六時禁止進行住所搜索。
4.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更改地址須透過申請書或郵寄方式告知有權限當局
5.修改訴訟程序上的期間
法案建議將受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期限,以及將此請求所針對的人作出答辯的期限,由現行10日延長至20日;在上訴方面,建議將提起上訴的期限及對上訴的答辯期限由現行10日延長至20日,以使利害關係人有充足的時間為上訴作準備。
6.上訴期間的計算
為保障嫌犯上訴的權利,以及為確保嫌犯可在提起上訴之前獲得判決書,法案建議如屬口頭作出並轉錄於紀錄的裁判,提起上訴期間自通知辯護人紀錄副本可提供之日起計。
7.庭上強制錄音及視聽錄製
法案建議強制為所有聽證進行錄音及視聽錄製,檢察院、辯護人或輔助人律師無須再為此提出申請。
8.為查閱筆錄的訴訟主體提供筆錄
為確保這些訴訟主體的有關權利,法案建議辦事處應應利害關係人的聲明提供副本。
9.就事實事宜說明理由
法案建議明確規定要求法官在判決說明理由方面須包括審查及衡量用作形成法院心證的證據。
二、革新特別訴訟程序
1.修訂簡易訴訟程序
現行法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適用於由任何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進行的拘留,為擴大此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法案建議刪除現行犯由其他人進行拘留時不採用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判的限制。現行法律又規定,在簡易訴訟程序中可適用訴訟程序的暫時中止,然而,如嫌犯不遵守因暫時中止訴訟程序而對其施加的強制命令及行為規則,且訴訟程序應繼續進行時,由於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採用的訴訟形式,法案建議規定,如出現上述情況,有關案件不繼續採用簡易訴訟程序,檢察院須自發現嫌犯不遵守強制命令及行為規則之日起九十日的期間內提出控訴,以透過簡捷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審判。另外,為儘量減少因不能繼續採用簡易訴訟程序而需將輕微刑事案件移送至普通訴訟程序的情況,法案建議,如經適當證實,基於嫌犯的健康理由,聽證不可能在嫌犯拘留後四十八小時的期間內展開,可將簡易程序的聽證延遲或押後最長30日。
2.修訂最簡易訴訟程序
法案建議擴大最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為如下:(1)可處以最高限度不超逾3年徒刑即使併科罰金,或屬僅可科罰金的犯罪;(2)只要取得輔助人同意,適用於自訴的案件;(3)檢察院認為在案件中應具體科處非剝奪自由的刑罰或非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4)嫌犯主動向檢察院提出或檢察院依職權經聽取嫌犯在辯護人援助下的意見後向預審法官聲請採用最簡易訴訟程序科處非剝奪自由的刑罰或非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
3.設立簡捷訴訟程序
法案建議設立簡捷訴訟程序,使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簡單且不嚴重的案件仍得以較普通訴訟程序為快捷的程序進行審理,有助於訴訟快捷,亦可將案件分流。此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是: (1) 最高限度不超逾3年徒刑即使併科罰金的犯罪,或僅可科罰金的犯罪;(2)有簡單和明顯的證據,且能有充分跡象顯示犯罪的發生及犯罪行為人為何人的案件。而簡單及明顯的證據尤其指:(1)行為人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留,但不能透過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判;(2)證據主要為書證;(3)證據以目擊證人所述的事實為基礎且其說法一致。
三、簡化審判制度
1.修改嫌犯缺席審訊機制,減少押後審訊的情況
法案建議因嫌犯不出席而押後聽證的情況,最多可能出現兩次;在嫌犯缺席聽證的情況下,只要已到庭的訴訟參與人是患重病、前往外地或欠缺在澳門居住的許可,且可預見該等情況將阻礙其在下一個開庭日到場,主持聽證的法官可依職權或應聲請作出批示,決定聽證不押後;對一直未能成功通知或自始下落不明的嫌犯須透過告示將指定聽證日期的批示予以通知,並告誡嫌犯如在指定日期缺席,聽證將在無嫌犯出席的情況下進行。
2.配合嫌犯缺席審訊機制的修改,相應修改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在聽證中缺席的機制
法案建議當嫌犯有出席聽證,但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缺席聽證,在這情況下,不論該等缺席人士是否對案件作出良好裁判屬必要,均不押後聽證。
3.將訴訟行為的不到場的情況分為可預見及不可預見
法案建議在可預見的不到場的情況下,須於訴訟行為(如審判)進行之日起計最少提前5日作出告知;在不可預見的不到場的情況下,則須在進行有關訴訟行為的指定日期及時間內作出告知。
4.一併審理案件相牽連的嫌犯
法案建議明確規定除非法院認為有關案件分開處理更為適合,否則對案件中缺席庭審的嫌犯與出席庭審的嫌犯一併作出審理。
5.宣讀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及嫌犯向法官或檢察院作出的聲明
法案建議只要發現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或嫌犯在聽證時所作出的聲明,與彼等之前向司法當局作出的聲明有矛盾或分歧,就可在庭上宣讀之前向法官或檢察院作出的聲明,以供法官自由心證。
6.可由刑事警察機關採用身分資料及居所之書錄
考慮到刑事警察機關在偵查期間有權告知某人成為嫌犯,法案建議除檢察院和法官外,刑事警察機關亦可採用身分資料及居所之書錄。
四、完善上訴制度
1.容許在上訴理由闡述不足時予以補正,以減少駁回上訴的情況
為避免立即駁回上訴,法案建議如上訴的理由闡述無載明結論部分,或在結論部分中不能推論到全部或部分上訴所涉及的法律事宜內容,裁判書製作人請上訴人在10日期限內提交結論、補充結論或就其作出解釋。
2.擴大裁判書製作人作出決定的權限
為更好運用司法資源,增加效率,並簡化上訴程序,法案建議給予裁判書製作人更大權限,使裁判書製作人有權在初步審查後,對一些令上訴不能再繼續進行的事宜作出簡要裁判,並取代現行由評議會就這些事宜作出審判的規定。
3.減少由評議會審理的事宜
法案建議由評議會作裁判或審判的下列事宜,由裁判書製作人作出簡要裁判︰(1)初步審查中出現的問題;(2)應駁回的上訴;(3)存在追訴權或刑事責任消滅的原因,而該原因導致有關訴訟程序終結或屬上訴的唯一理由。
4.減少以聽證方式對上訴進行審判的情況
為提高訴訟效率,但同時確保嫌犯上訴的權利,法案建議下列兩種情況方以聽證方式對上訴進行審判:(1)即使嫌犯是在其有出席的情況下被審判,裁判書製作人認為為實現公正有必要以聽證方式對上訴進行審判;(2)嫌犯在無出席的情況下被審判,而嫌犯在上訴的聲請中沒有明示放棄上訴以聽證方式進行審判。
五、訴訟期間的修訂
法案建議調整訴訟程序上的期間。為配合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第6條第2款及第3款的規定,法案規定對現行法律內所規定的訴訟程序上的期間進行調整,將5日以下的期間改為5日,將5日至10日以下的期間改為10日。
六、對其他法規的修改
由於法案建議在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中增加簡捷訴訟程序,故須修改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71條,以訂定簡捷訴訟程序的司法費。
…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法案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法律草案。
澳門現行《刑事訴訟法典》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至今已達十四年之久。期間,該法典先後因多項法例的頒布而作出相應的修訂。隨着社會發展,該法典的部分規範仍未能有效回應現今社會的需求,有必要進行檢討。為此,特區政府分別聽取司法機關、刑事警察機關、律師業界和學術界的意見;亦與中國內地、葡萄牙的法律專家和學者,以及香港的司法界人士就相關的立法經驗和刑事訴訟法律的發展趨勢進行交流;以及於2011年就《刑事訴訟法典》的修訂進行公開諮詢。在上述意見諮詢和交流的基礎上,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刑事訴訟法典》"法律草案。
是次修訂《刑事訴訟法典》的主要目的,是在現有的基礎上,增加對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並希望透過修改現有的訴訟程序和增加新的訴訟程序,達至優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法案建議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確保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1.將盲人及未成年人納入強制獲得辯護人援助的範圍
2.將嫌犯為非本地居民的訴訟定性為緊急程序
3.明確訂定可以進行住所搜索的時間限制
現行法律規定,不得在日出之前、日落之後進行住所搜索。法案規定下午九時至上午六時禁止進行住所搜索。
4.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更改地址須透過申請書或郵寄方式告知有權限當局
5.修改訴訟程序上的期間
法案建議將受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期限,以及將此請求所針對的人作出答辯的期限,由現行10日延長至20日;在上訴方面,建議將提起上訴的期限及對上訴的答辯期限由現行10日延長至20日,以使利害關係人有充足的時間為上訴作準備。
6.上訴期間的計算
為保障嫌犯上訴的權利,以及為確保嫌犯可在提起上訴之前獲得判決書,法案建議如屬口頭作出並轉錄於紀錄的裁判,提起上訴期間自通知辯護人紀錄副本可提供之日起計。
7.庭上強制錄音及視聽錄製
法案建議強制為所有聽證進行錄音及視聽錄製,檢察院、辯護人或輔助人律師無須再為此提出申請。
8.為查閱筆錄的訴訟主體提供筆錄
為確保這些訴訟主體的有關權利,法案建議辦事處應應利害關係人的聲明提供副本。
9.就事實事宜說明理由
法案建議明確規定要求法官在判決說明理由方面須包括審查及衡量用作形成法院心證的證據。
二、革新特別訴訟程序
1.修訂簡易訴訟程序
現行法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適用於由任何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進行的拘留,為擴大此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法案建議刪除現行犯由其他人進行拘留時不採用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判的限制。現行法律又規定,在簡易訴訟程序中可適用訴訟程序的暫時中止,然而,如嫌犯不遵守因暫時中止訴訟程序而對其施加的強制命令及行為規則,且訴訟程序應繼續進行時,由於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採用的訴訟形式,法案建議規定,如出現上述情況,有關案件不繼續採用簡易訴訟程序,檢察院須自發現嫌犯不遵守強制命令及行為規則之日起九十日的期間內提出控訴,以透過簡捷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審判。另外,為儘量減少因不能繼續採用簡易訴訟程序而需將輕微刑事案件移送至普通訴訟程序的情況,法案建議,如經適當證實,基於嫌犯的健康理由,聽證不可能在嫌犯拘留後四十八小時的期間內展開,可將簡易程序的聽證延遲或押後最長30日。
2.修訂最簡易訴訟程序
法案建議擴大最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為如下:(1)可處以最高限度不超逾3年徒刑即使併科罰金,或屬僅可科罰金的犯罪;(2)只要取得輔助人同意,適用於自訴的案件;(3)檢察院認為在案件中應具體科處非剝奪自由的刑罰或非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4)嫌犯主動向檢察院提出或檢察院依職權經聽取嫌犯在辯護人援助下的意見後向預審法官聲請採用最簡易訴訟程序科處非剝奪自由的刑罰或非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
3.設立簡捷訴訟程序
法案建議設立簡捷訴訟程序,使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簡單且不嚴重的案件仍得以較普通訴訟程序為快捷的程序進行審理,有助於訴訟快捷,亦可將案件分流。此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是: (1) 最高限度不超逾3年徒刑即使併科罰金的犯罪,或僅可科罰金的犯罪;(2)有簡單和明顯的證據,且能有充分跡象顯示犯罪的發生及犯罪行為人為何人的案件。而簡單及明顯的證據尤其指:(1)行為人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留,但不能透過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判;(2)證據主要為書證;(3)證據以目擊證人所述的事實為基礎且其說法一致。
三、簡化審判制度
1.修改嫌犯缺席審訊機制,減少押後審訊的情況
法案建議因嫌犯不出席而押後聽證的情況,最多可能出現兩次;在嫌犯缺席聽證的情況下,只要已到庭的訴訟參與人是患重病、前往外地或欠缺在澳門居住的許可,且可預見該等情況將阻礙其在下一個開庭日到場,主持聽證的法官可依職權或應聲請作出批示,決定聽證不押後;對一直未能成功通知或自始下落不明的嫌犯須透過告示將指定聽證日期的批示予以通知,並告誡嫌犯如在指定日期缺席,聽證將在無嫌犯出席的情況下進行。
2.配合嫌犯缺席審訊機制的修改,相應修改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在聽證中缺席的機制
法案建議當嫌犯有出席聽證,但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缺席聽證,在這情況下,不論該等缺席人士是否對案件作出良好裁判屬必要,均不押後聽證。
3.將訴訟行為的不到場的情況分為可預見及不可預見
法案建議在可預見的不到場的情況下,須於訴訟行為(如審判)進行之日起計最少提前5日作出告知;在不可預見的不到場的情況下,則須在進行有關訴訟行為的指定日期及時間內作出告知。
4.一併審理案件相牽連的嫌犯
法案建議明確規定除非法院認為有關案件分開處理更為適合,否則對案件中缺席庭審的嫌犯與出席庭審的嫌犯一併作出審理。
5.宣讀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及嫌犯向法官或檢察院作出的聲明
法案建議只要發現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或嫌犯在聽證時所作出的聲明,與彼等之前向司法當局作出的聲明有矛盾或分歧,就可在庭上宣讀之前向法官或檢察院作出的聲明,以供法官自由心證。
6.可由刑事警察機關採用身分資料及居所之書錄
考慮到刑事警察機關在偵查期間有權告知某人成為嫌犯,法案建議除檢察院和法官外,刑事警察機關亦可採用身分資料及居所之書錄。
四、完善上訴制度
1.容許在上訴理由闡述不足時予以補正,以減少駁回上訴的情況
為避免立即駁回上訴,法案建議如上訴的理由闡述無載明結論部分,或在結論部分中不能推論到全部或部分上訴所涉及的法律事宜內容,裁判書製作人請上訴人在10日期限內提交結論、補充結論或就其作出解釋。
2.擴大裁判書製作人作出決定的權限
為更好運用司法資源,增加效率,並簡化上訴程序,法案建議給予裁判書製作人更大權限,使裁判書製作人有權在初步審查後,對一些令上訴不能再繼續進行的事宜作出簡要裁判,並取代現行由評議會就這些事宜作出審判的規定。
3.減少由評議會審理的事宜
法案建議由評議會作裁判或審判的下列事宜,由裁判書製作人作出簡要裁判︰(1)初步審查中出現的問題;(2)應駁回的上訴;(3)存在追訴權或刑事責任消滅的原因,而該原因導致有關訴訟程序終結或屬上訴的唯一理由。
4.減少以聽證方式對上訴進行審判的情況
為提高訴訟效率,但同時確保嫌犯上訴的權利,法案建議下列兩種情況方以聽證方式對上訴進行審判:(1)即使嫌犯是在其有出席的情況下被審判,裁判書製作人認為為實現公正有必要以聽證方式對上訴進行審判;(2)嫌犯在無出席的情況下被審判,而嫌犯在上訴的聲請中沒有明示放棄上訴以聽證方式進行審判。
五、訴訟期間的修訂
法案建議調整訴訟程序上的期間。為配合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第6條第2款及第3款的規定,法案規定對現行法律內所規定的訴訟程序上的期間進行調整,將5日以下的期間改為5日,將5日至10日以下的期間改為10日。
六、對其他法規的修改
由於法案建議在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中增加簡捷訴訟程序,故須修改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71條,以訂定簡捷訴訟程序的司法費。
…
第六屆粵港澳監獄警察(懲教人員)運動會於澳門舉行

第六屆粵港澳監獄警察(懲教人員)運動會於4月24至26日在澳門舉行。為加強推動監獄人員運動鍛鍊,透過競賽宣揚康體文化,粵、港、澳三地監獄部門輪流舉辦監獄警察/懲教人員運動會,藉由體育交流加強地區監獄部門之間的聯繫,以及深化合作關係。是次活動由澳門監獄主辦,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及香港懲教署分別派出代表團參賽,同時,大會更邀請到新加坡監獄署及北京市監獄管理局組織嘉賓隊及觀摩團一同參與。 運動會開幕禮於24日上午假氹仔奧林匹克體育中心舉行,由保安司司長張國華主禮,出席的嘉賓有中央人民政府駐澳聯絡辦公室警務聯絡部副部長宋東翔、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局長于保忠、香港懲教署署長單日堅、新加坡監獄署情報處總監許東海以及北京市監獄管理局副局長何中棟等。開幕禮上,大會邀請到治安警察局銀樂隊奏樂演出,各地運動代表隊隨著樂韻精神抖擻昂首進場。緊接著張司長向全體與會者宣佈運動會開幕,大會進行了一場需要群策群力、合作團結的友誼賽為運動員作熱身,各地代表合力拼砌出大會標誌,象徵著大眾同心、友誼團結的精神。 一連三日的運動會,共有七項賽事,包括:射擊、拔河、足球、籃球、羽毛球、徑賽及保齡球,超過300名來自廣東、香港、澳門及新加坡監獄部門的健兒,將於比賽場上作切磋交流,展現團結拼搏、力求超越的體育風貎,進而加強與各地隊友的友誼聯繫。
…
第六屆粵港澳監獄警察(懲教人員)運動會於澳門舉行

第六屆粵港澳監獄警察(懲教人員)運動會於4月24至26日在澳門舉行。為加強推動監獄人員運動鍛鍊,透過競賽宣揚康體文化,粵、港、澳三地監獄部門輪流舉辦監獄警察/懲教人員運動會,藉由體育交流加強地區監獄部門之間的聯繫,以及深化合作關係。是次活動由澳門監獄主辦,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及香港懲教署分別派出代表團參賽,同時,大會更邀請到新加坡監獄署及北京市監獄管理局組織嘉賓隊及觀摩團一同參與。 運動會開幕禮於24日上午假氹仔奧林匹克體育中心舉行,由保安司司長張國華主禮,出席的嘉賓有中央人民政府駐澳聯絡辦公室警務聯絡部副部長宋東翔、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局長于保忠、香港懲教署署長單日堅、新加坡監獄署情報處總監許東海以及北京市監獄管理局副局長何中棟等。開幕禮上,大會邀請到治安警察局銀樂隊奏樂演出,各地運動代表隊隨著樂韻精神抖擻昂首進場。緊接著張司長向全體與會者宣佈運動會開幕,大會進行了一場需要群策群力、合作團結的友誼賽為運動員作熱身,各地代表合力拼砌出大會標誌,象徵著大眾同心、友誼團結的精神。 一連三日的運動會,共有七項賽事,包括:射擊、拔河、足球、籃球、羽毛球、徑賽及保齡球,超過300名來自廣東、香港、澳門及新加坡監獄部門的健兒,將於比賽場上作切磋交流,展現團結拼搏、力求超越的體育風貎,進而加強與各地隊友的友誼聯繫。
…
“賈伯樂/培正”站周四(26日)暫停使用
由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鋪設電纜,位於賈伯樂提督街的"賈伯樂/培正"站將於周四(26日)上午11時起暫停使用,原停靠該站的8A及17路巴士路線,將改停靠設於原站向培正學校方向約70米的臨時巴士站供乘客上落,為期約10日,敬希乘客留意。 交通事務局提醒使用上述巴士站的乘客留意有關站點改動,如欲查詢可登入交通事務局網頁www.dsat.gov.mo或致電交通事務專線8866 6363。
…
“賈伯樂/培正”站周四(26日)暫停使用
由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鋪設電纜,位於賈伯樂提督街的"賈伯樂/培正"站將於周四(26日)上午11時起暫停使用,原停靠該站的8A及17路巴士路線,將改停靠設於原站向培正學校方向約70米的臨時巴士站供乘客上落,為期約10日,敬希乘客留意。 交通事務局提醒使用上述巴士站的乘客留意有關站點改動,如欲查詢可登入交通事務局網頁www.dsat.gov.mo或致電交通事務專線8866 6363。
…
旅院學生辦系列活動宣揚愛及環境保護

為響應世界自然基金會舉辦的「地球一小時」全球熄燈活動,旅院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專業三年級學生早前於3月下旬舉辦「愛‧燃起」光影塗鴉攝影比賽。參賽者需在「地球一小時」活動前的連續七個晚上,拍攝以愛以主題的光影照片。是次攝影比賽為學生舉辦之「2012. 讓愛起程」系列活動之一。該系列活動還包括「愛.萌芽」植樹活動及「愛.體驗」暗黑晚宴。 「愛‧燃起」光影塗鴉攝影比賽共收到32張比賽作品。日前由澳門攝影學會理監事葉展華先生、澳門易攝學會理事長馮紹雄先生及澳門易攝學會副會長錢浩程先生組成的評審團作出評分,最後選出冠、亞、季三名得獎者。 評判表示,大部份作品別出心裁又切合主題,參賽者的創意盡顯於相片構圖。最後選出的冠軍作品主題為「愛...是一個笑容比千言萬語來得更重要...」,評判指出冠軍作品構圖突出,由一對笑容燦爛的年輕情侣一起捧著光影愛心,呈現出一種暖暖的愛。亞、季軍作品則能把創意融合澳門夜境。頒獎禮將於本月27日(星期五)假旅遊學院教學餐廳舉辦之同系列活動「愛.體驗」暗黑晚宴期間舉行。而所有入圍作品亦將於5月1至11日在澳門科學館展出。歡迎市民到場參觀。
…
旅院學生辦系列活動宣揚愛及環境保護

為響應世界自然基金會舉辦的「地球一小時」全球熄燈活動,旅院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專業三年級學生早前於3月下旬舉辦「愛‧燃起」光影塗鴉攝影比賽。參賽者需在「地球一小時」活動前的連續七個晚上,拍攝以愛以主題的光影照片。是次攝影比賽為學生舉辦之「2012. 讓愛起程」系列活動之一。該系列活動還包括「愛.萌芽」植樹活動及「愛.體驗」暗黑晚宴。 「愛‧燃起」光影塗鴉攝影比賽共收到32張比賽作品。日前由澳門攝影學會理監事葉展華先生、澳門易攝學會理事長馮紹雄先生及澳門易攝學會副會長錢浩程先生組成的評審團作出評分,最後選出冠、亞、季三名得獎者。 評判表示,大部份作品別出心裁又切合主題,參賽者的創意盡顯於相片構圖。最後選出的冠軍作品主題為「愛...是一個笑容比千言萬語來得更重要...」,評判指出冠軍作品構圖突出,由一對笑容燦爛的年輕情侣一起捧著光影愛心,呈現出一種暖暖的愛。亞、季軍作品則能把創意融合澳門夜境。頒獎禮將於本月27日(星期五)假旅遊學院教學餐廳舉辦之同系列活動「愛.體驗」暗黑晚宴期間舉行。而所有入圍作品亦將於5月1至11日在澳門科學館展出。歡迎市民到場參觀。
…
消委會公佈四月份超級市場物價普查報告
消費者委員會公佈最新一次(4月18日)的"超級市場物價普查報告表",調查反映近月食米價格持續穩定;多款食油及乳類食/飲品價格有所上調,調查同時發現,同一連鎖式/集團式經營的超市設於不同地區分店的貨品價格會有差異,在這次調查中就發現兩間同屬於一集團的超市,被調查的三百多款貨品中有三成貨品的售價有輕微至兩成不等差異。 消委會進行的超級市場物價普查反映本澳食米價格持續穩定,與上次同期比較,被調查的19款食米中,絕大部份的平均價格是沒有變動及下調;在「清潔及衛生用品」項目中,被調查的五十多款貨品有接近一半貨品的平均價格比上月下跌,跌價的貨品主要集中在牙膏、香體止汗產品,另外,多款罐頭的平均價格亦錄得輕微的回落,與3月份比較,本次被調查的315款貨品中,其中新增了十多款的調查貨品,平均價格下調的貨品共有83款,沒有變動的共有82款貨品。 平均價格比3月份有上升的貨品共有136款,大部份貨品的升幅少於5%,價格上調的貨品集中食油及乳類食/飲品,25款被調查的食油中,有一半以上的貨品錄得輕微的升幅,乳類食/飲品各款貨品近月的平均價格先後持續調價,主要集中在芝士、牛油食品,4月錄得的升幅較3月份低,最高升幅少於3%,同類產品的"雀巢牛奶公司高鈣低脂鮮果乳酪"的價格在多個零售點都已漲價,平均價格比3月份上升近一成三。 消委會表示,為進一步加強超級市場物價普查的格價功能,該會就連鎖式/集團式經營的超市,除選定其中一間超市進行恆常的調查對象外,相關的調查工作還會以抽樣方式到其屬下另一間超市進行價格調查,讓消費者對超市的價格有更多的比較資訊,調查反映同一集團在不同地區的兩間分店有不少貨品的售價都有差異,這次就錄得新苗超市的營地街店及氹仔店有超過一百款的貨品價格有差距,最大差距約為兩成,另外,來來超市及百佳超市亦有同類情況,但貨品價格差距數量相對較少。為此,消委會建議消費者可利用該會網頁或iPhone應用程式內的「超市物價情報站」購物籃功能,選出最低價的購物組合。 消委會公佈最新一次的"超級市場物價普查報告表"已上載於消委會(www.consumer.gov.mo)網頁及「澳門超市物價情報站」iPhone應用程式供消費者瀏覽及使用,該報告表亦同時會擺放在消委會辦事處、民政總署轄下的祐漢及營地街市、文化局屬下各圖書館及多個書局供消費者免費索取,而本澳所有流動電話用戶都可以透過其使用的網絡"Wap"隨時隨地查閱消委會最新公佈的"超級市場物價普查報告表"。消費者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該會熱線89889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