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私校通則公開諮詢結束 教青局積極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私立學校通則》第一階段的公眾諮詢已於2013年4月18日結束,教育暨青年局感謝社會各界,尤其是教育界和市民大眾就諮詢文本提出的寶貴意見,會以開放的態度,進一步細緻分析私校各項制度構思的具體內容,以期更好地開展下一階段的工作。 教育界和市民反映熱烈 教育暨青年局在為期兩個月的諮詢過程中,為教育界別人士舉辦了六場專門諮詢會,包括教學人員、學校領導及辦學實體代表在內共有近四百人出席。此外,亦在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全體會議上徵詢各委員的意見,並提供電話、電郵和信函等途徑讓廣大市民、教師、學校和相關公共部門及社會團體發表意見。 諮詢期間,市民大眾、學校領導、教師和社會團體踴躍發表意見,共蒐集到二百五十一條意見和建議。公眾較關心的內容主要包括校董會的設立,學校人員編制的訂立,對政府投入私校財政資源的監管,以及"入網"私校和非"入網"私校資源的分配問題。 總體而言,教育界和社會整體上認可在新形勢下修訂私校通則的必要性,但在校董會的職權、不牟利學校的標準以及人員編制的訂定等方面,亦有各自不同的看法。這反映了市民尤其是教育界對法律的關注和意識不斷提高,不同的意見有助深入了解大眾對規範學校辦學的期望,對於進一步研究和擬定法規草案具有參考價值。 "綱要法"對校董會已有規定 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私立學校依法享有自主辦學的權利,同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政府有責任加大資源投入支持學校發展,亦有責任優化教育體制,完善監督及管理。 關於校董會,立法會2006年通過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下稱《綱要法》)第三十八條已有原則性規定,體現了學校管理走向民主化及專業化的發展方向。其中明確規定辦學實體須為學校設立校董會,任命校董會成員,校長由校董會委任,並向校董會負責。《私立學校通則》遵循上述原則,有必要作更具體的規定。 合適的人員架構有助提升學校運作效能 合適的人員架構,對於教育機構的管理、組織、運作的效能及效率,均會產生重大的影響,亦是澳門未來教育發展的關注點之一。《私立學校通則》諮詢文本,提出逐步規範不牟利的本地學制私立學校的人員架構,主要是爲了推動學校的人力資源配置朝著健康、合理及符合現代教育發展的方向邁進,提升學校運作效能。 事實上,《綱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與私立教育機構的開辦、管理、組織、運作、關閉及辦學實體的轉換有關的事宜,由專有法規訂定"。 其中的"組織"和"運作",就涉及人員的構成。當然,未來有關人員架構的規範會充分考慮本澳學校的現實情況,以及辦學規模和教育階段的差異,給學校運作留有必要的空間。 積極開展下一階段的工作 特區政府對"入網"學校和"非入網"學校都依法給予監管,同時在今年的施政方針中已明確指出會"優先發展免費教育學校系統",未來亦將進一步強化這一項政策。本次諮詢期結束後,教育暨青年局將對諮詢期間收集的意見進行分析和整理,製作總結報告,並積極開展下一階段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