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六十四條及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擬將其藥行永久地關閉的東主,必須於最少九十天前,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取消有關的准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填妥DR-7“藥行臨時性關閉/永久性關閉”申請表格;
- 場所准照。
- 剩餘藥物的清單、處理方法及其支持文件(如退貨單據或送交藥物監督管理局銷毀的證明)。
附註:
- 本申請表格須連同附同文件一併提交,倘若沒有提供齊備及正確的資料,申請將不獲批准。
- 如申請人屬法人,須由具簽署權限的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作出申請及簽署。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納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90日內完成審批。
備註/申請須知
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八條第二款及藥物監督管理局第05/SS/2017號批示有關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毁程序指引,藥行須自簽收准照取消通知函翌日起計60日內,直接將一切與病人、調配處方及相關藥事服務的紀錄(病歷)交予病人或移交至准照及稽查廳,具體詳情請參閱“藥房及藥行終止業務時對於一切與病人、調配處方及相關藥事服務的紀錄(病歷)的處理須知及注意事項”。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透過致電部門查詢申請實時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透過傳真通知。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