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第一階段: 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
辦理時限: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藥行所有權轉讓的對象為法人(公司):
- 填妥的DR-10 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表格【附註1-6】;
- 擬獲轉讓者相關文件:
- 以法人名義申請:
- 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名單;
- 經理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附註3】;
- 法人登記證明 (已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之公司,豁免遞交);
- 無抵觸聲明書。
- 以個人名義申請:
-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 住址證明;
- 無抵觸聲明書。
- 以法人名義申請:
附註:
- 本申請表格須連同附同文件一併提交,倘若沒有提供齊備及正確的資料,申請將不獲批准。
- 如申請人屬法人,須由具簽署權限的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作出申請及簽署。
- 倘身份證明文件不含簽名式樣,須同時遞交含簽名式樣的文件以核對簽署。
- 根據現行九月十九日第 58/90/M 號法令第七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藥行經營的取得者或被讓予者,須於取得或讓予的行為計後三十天期限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該行為,並連同有關的契約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記上附註之用。有關申請透過“DR-4 藥行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表格”辦理。
- 取得藥行所有權者須按照第 5/2016 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 5/2017 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為藥行工作的藥劑專業人士購買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 倘因死亡而轉讓藥行所有權,申請可由財產繼承人辦理,但須遞交財產繼承權的合法證明文件。
第二階段:藥行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
辦理時限:根據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七十四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藥行經營的取得者或被讓予者,將於取得或讓予的行為計後三十天期限內,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該行為,並連同有關的契約或准照的副本以作登記上附註之用。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填妥DR-4“藥行"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表格。
- 由藥物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副本。
- 藥行所有權轉讓行為的契約或合約。
- 經申請人有效簽署的場所位置圖。
- 經申請人有效簽署的場所圖則,比例為 1:100 (應包括平面圖、剖面圖及立面圖)。
- 藥房營業時間及技術人員工作時間的聲明書【由藥房准照獲轉讓者、技術主管及替代人共同簽署】,須包括以下資料:
- 營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營業時間;
- 技術主管的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的工作時間。
- 更新的財政局營業稅申報表副本(M/1 格式) (可於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獲批後提交)。
附註:
- 本申請表格須連同附同文件一併提交,倘若沒有提供齊備及正確的資料,申請將不獲批准。
- 藥行的名稱不得包含任何能使公眾將其與藥房混淆的成份。倘場所名稱與現有的藥行名稱類同,尤指開設分店的情況,且申請人非為名稱類同的現有藥行准照持有人,須提交現有藥行准照持有人的同意書。
- 如准照持有人屬法人,須由具簽署權限的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機關主要據位人作出申請及簽署。
- “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可透過“DR-10 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聲明書申請表格”向藥物監督管理局申請取得。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服務辦理地點:藥物監督管理局-准照及稽查廳-准照處
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51號華仁中心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無需繳納費用
審批所需時間
- 取得藥行所有權轉讓資格聲明書申請: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15日內完成審批。
- 藥行所有權轉讓行為登記申請:藥物監督管理局自接獲齊備申請文件日起計90日內完成審批。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透過致電部門查詢申請實時進度(此手續尚未提供網上進度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親臨領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