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隨著澳門經濟的迅速發展,商業活動中出現了各種各樣銷售財貨或服務的方式,但一些不正規的經營方式擾亂了商業活動的正常發展,其中層壓式傳銷活動(包括欺詐投資的活動,如種金)不僅令市民在經濟上受損,更衍生出很多社會問題。此外,由於鄰近的內地和香港不久前都將層壓式傳銷活動定性為非法而加以取締,為避免澳門成為從事層壓式傳銷活動的避風港,政府建議立法嚴禁此類層壓式傳銷活動,並將發起、組織或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活動的行為刑事化。 為更快回應打擊層壓式傳銷活動的社會訴求,政府部門選擇了修改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訂定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的違法行為的法律制度)的方式,該法案已經行政會討論,而待立法會審議。 為有效預防、禁止及取締這類嚴重影響市場運作及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非法活動,有關法案建議將層壓式傳銷活動定為犯罪,規定對於以層壓式傳銷活動或類似形式的銷售活動而發起或組織出售財貨或服務者,處以最高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如因該等活動而造成的總財產損失屬巨額(即超逾澳門幣三萬元),對行為人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如因該等活動而造成的總財產損失屬相當巨額(即超逾澳門幣十五萬元),則對行為人更可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另一方面,法案亦規定對於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的連鎖網絡或類似形式的銷售活動者,可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即使行為人純粹因過失而作出有關行為亦然。 此外,在法案中明確指出何種銷售活動將被視為層壓式傳銷活動或類似形式的銷售活動,為此,規定了有關銷售活動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 以連鎖網絡或類似形式進行財貨或服務交易;
2. 在上述連鎖網絡或類似形式的銷售活動中,參加者是否能取得利益,主要是取決於參加者招攬入連鎖網絡或類似形式的銷售活動的新參加者人數,而非取決於參加者或新參加者實際銷售的財貨或服務的數量;
3. 參加者於加入連鎖網絡或類似形式的銷售活動之時或之後,須支付一筆款項、提供服務、負擔債務,或須購買指定數量的物料或服務供教學或培訓之用,又或在沒有公平的退貨保障下,以特定價格購買指定數量的財貨。
在草擬本法案時,曾考慮本澳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了多個國家及地區的立法經驗,特別是內地及香港有關傳銷的法例。在法案的制定過程中,各相關政府部門一直緊密溝通,共同完善法案的內容,確保該法律制度具打擊有關不法活動的操作性,同時又不會影響市場上的正常商業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