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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舉辦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說明會


為配合樓宇管理仲裁中心的設立,房屋局於今日(7日)舉辦說明會,詳細向近百位私人樓宇及經濟房屋之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公眾介紹仲裁中心設立目的、受理範圍以及申請手續等內容,並解答與會者的提問。
特區政府在四月份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設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而中心將於6月7日開始正式運作,希望透過調解與仲裁方式促進解決在澳門特區發生的樓宇管理爭議。仲裁中心自受理個案起,六個月內作出相關裁決。而仲裁裁決效力等同於初級法院的判決,且屬一裁終局及具強制執行力的,不服裁決當事人一般而言不能再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出上訴。而不自願履行裁決者,透過當事人之聲請,可透過法院作出執行程序。
說明會上,與會者在聽取介紹的同時,亦踴躍提問及反映意見,房屋局代表亦詳細解答現場的提問。特區政府參考各地自願仲裁的制度,設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目的是希望為當事人提供司法途徑以外,多一種解決樓管爭議的選擇途徑,以快捷、省錢又無須強制聘用律師的方法解決樓管爭議,尤其涉及管理委員會地位的合法性、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舉行程序及其決議之有效性、管理權爭議和共同部分屬性等問題。
仲裁基於當事人自願同意,經中心接受仲裁聲請後,仲裁中心將派出調解員調解,如當事人能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將交仲裁委員會確認,如仲裁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則交由仲裁委員會作出審理和仲裁裁決。根據上述批示,仲裁委員會由最多七名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房屋局代表、一名實際從事法律工作至少滿八年的法學士,以及具經驗和專業資格而確保公正無私和合適的、且具聲望的民間社團代表。
基於涉及樓宇管理的所有問題,單以成立仲裁中心並不可能完全與徹底解決,因此,必須採取多種手段同步進行才能解決,當中尤其涉及《民法典》有關分層所有權制度內相關條文的修改,而現時相關法改部門已進行檢討及修訂分層所有權制度的工作。特區政府將繼續積極鼓勵業主承擔自身的樓宇管理責任,同時,透過樓宇管理仲裁中心的設立,為業主、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公司提供一個能促進解決爭議的平台,讓各方坦誠及理性的互動溝通下,進行磋商,尋求共識解決樓宇管理的爭議,這正是調解仲裁有別於司法訴訟之特性。
為更好地讓廣大市民了解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房屋局自上月開始舉辦多場說明會,今日(7日)亦在房屋局舉辦說明會,有近百位市民、私人樓宇及經濟房屋之管理委員會委員出席。會上,房屋局樓宇管理事務廳廳長楊錦華、法律事務處處長任利凌、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胡俊華、法律事務處職務主管胡麗逢,扼要地介紹了仲裁中心的設立目的、方針、核心程序、主要優點、受理及不受理範圍、適用對象、仲裁費用、不需強制聘用律師、保密義務、仲裁委員會的職能及委任,以及仲裁中心的總部和支援等十二部分內容,解答與會者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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