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GAM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監督
經濟財政司
職能
在下列情況下,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有權限對受強制保險約束之車輛造成事故而引致之死亡或身體侵害,作損害賠償:1)不知悉責任人或不受有效或產生效力之保險保障;2)保險人被宣告破產。另根據訂定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十二月十三日第104/99/M號法令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改稱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FGAM),其範圍現已擴大至由遊艇造成之上述類似情況。
性質
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法人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
電話
(853)2856 8288
傳真
(853)2832 5432
組織法例
第57/94/M號法令
(1994年11月28日《澳門政府公報》)
修正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若干廢止。
第115/95/M號訓令
(1995年5月2日《澳門政府公報》)
核准汽車保障基金之標誌。
第104/99/M號法令
(1999年12月13日《澳門政府公報》)
設立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法律制度。
第8/2011號行政法規
(2011年4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關於《修訂汽車民事責任強制保險法定制度》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
機關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之機關為行政管理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