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CDC
慢性病防制委員會
監督
社會文化司
職能
協助政府策劃及推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並支持不同領域的公共部門及私人實體落實。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9年11月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成立慢性病防制委員會。
職責
- 就有關社區環境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治服務等衛生政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 更新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負擔、原因和影響的狀況診斷資料,包括推動相關調研工作;
- 推動專業人員培訓和制訂防治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工作指引;
- 向公眾和受年齡、環境及職業因素影響的高危人群推廣預防疾病信息,以及協調宣傳健康生活方式的教育活動;
- 在防治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方面,為所有參與者提供協調和合作的平台;
- 促進多部門的社區干預計劃。
組成
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 監督衛生領域的司長,由其擔任主席;
- 衛生局局長,當委員會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 衛生局代表三名;
- 體育局代表一名;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一名;
- 社會工作局代表一名;
- 鏡湖醫院代表一名;
- 澳門科大醫院代表一名;
- 澳門工人醫療所代表一名;
- 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一名;
- 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一名;
- 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代表一名;
- 澳門心臟學會代表一名;
- 澳門腫瘤醫學會代表一名;
- 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代表一名;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一名;
- 澳門腎友協會代表一名;
- 最多五名在社會服務及醫療衛生領域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委員會為實踐其目的,得在其範疇內設立工作小組,就預防及控制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提供科學依據,並編制相關研究報告或意見書,工作小組的成員可以是衛生局人員及其他醫療專業社團的代表,尤其是心血管專業、糖尿病專業、腫瘤病專業和健康促進單位的代表。
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向監督衛生領域的司長建議,加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及私人部門或實體的代表,又或與這些部門或實體合作。
委員會有一名秘書長,以便為委員會提供在運作上所需的一切行政技術輔助及執行主席所責成的其他職務,秘書長經衛生局局長建議,並由監督衛生領域的司長以批示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