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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立法會

職能

具立法職能


性質

立法機關


主席

張永春

副主席

何潤生

聯絡資料

地址
澳門南灣湖畔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

電話
(853)2872 8377, (853)2872 8379

傳真
(853)2897 3753

網站
http://www.al.gov.mo

電郵
info@al.gov.mo


立法會

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規定。


組織法例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號主席令
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立法會第1/1999號決議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第3/2000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

第1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

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


職權

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

1)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

2)審核 、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3)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

4)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6)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7)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決議,可委托終審法院院長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如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8)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議員行使下列職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

1)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立法會議員可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2)立法會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 張永春
副主席 何潤生
第一秘書 施家倫
第二秘書 李靜儀

 

章程及任期委員會
主席 崔世平
秘書 邱庭彪
委員 梁安琪

黃潔貞

宋碧琪

葉兆佳

李煥江

 

第一常設委員會
主席 黃潔貞
秘書 李良汪
委員 李靜儀

崔世平

謝誓宏

柳智毅

李煥江

林發欽

何敬麟

黃駿傑

 

第二常設委員會
主席 葉兆佳
秘書 林倫偉
委員 宋碧琪

顏奕恆

黃浩彪

陳孝永

李居仁

周家俊

黃家倫

高岸聲

 

第三常設委員會
主席 梁孫旭
秘書 梁鴻細
委員 施家倫

高天賜

梁安琪

馬志成

邱庭彪

高錦輝

梁普宇

呂綺穎

陳禮祺

 

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
主席 李靜儀
秘書 柳智毅
委員 崔世平

黃潔貞

謝誓宏

李良汪

李煥江

林發欽

何敬麟

黃駿傑

 

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
主席 宋碧琪
秘書 顏奕恆
委員 葉兆佳

林倫偉

黃浩彪

陳孝永

李居仁

周家俊

黃家倫

高岸聲

 

公共行政事務跟進委員會
主席 馬志成
秘書 高錦輝
委員 施家倫

高天賜

梁安琪

邱庭彪

梁孫旭

梁鴻細

梁普宇

呂綺穎

陳禮祺

 

立法會行政委員會
主席 梁安琪

組織架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