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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重申投票保密並將依法追究任何偷拍選票和衝擊投票保密的行為


近日,有傳媒對模擬投票站的劃票間裝設布簾的設計提出質疑,認為該一安排容易造成選民在投票間內以手提電話等裝置拍攝選票並將投票結果交送他人以獲取"買票"的不法利益。 選管會重申,選管會尊重社會各界對選管會工作的關心和指導,並在此對相關看法作出適當解釋。 第一、 在即將來臨的9月15日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日,為保障選舉投票的保密性,尤其是確保選民的投票意向不被窺探,選管會在之前發佈的第 11/CAEAL/2013 號指引規定,未經投票站執行委員會事先批准,投票站內禁止使用手提電話等電子通信設備,同時,亦禁止使用具錄影或拍照功能的手提電話或其他電子媒體方式記錄選民本人或第三人的選票,違者將按《刑法典》第 312 條第 2 款規定追究"加重違令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 關於賄選罪,《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規定,提供利益令選民按特定意向投票或不投票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如選民收受利益以按特定意向投票或不投票則最高三年徒刑。 第三、 早前公佈的第 11/CAEAL/2013 號指引亦規定,在投票站內及其運作的建築物以外一百公尺範圍內,第三人強迫投票人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或投票人向他人透露其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均須承擔《立法會選舉法》第164條分別列明的刑事責任。 自2005年的第三屆立法會選舉起,為防止選民使用手提電話或其他便攜式攝錄設備影響投票保密,當時的選管會取消劃票間的布簾設置以加大監察和阻嚇的成效;2009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沿用劃票間不設布簾的安排。 在本屆立法會選管會於今年3月8日開始運作之日起,選管會分析2009年第四屆立法會部份投票站執行委員會的記錄以及歷屆選務工作的過往經驗,選管會認為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 2009年第四屆立法會投票日期間,有部份選民投訴在劃票時可被其他選民看到其劃票結果,或完成投票離開時可看到其他劃票間的選民的劃票結果;
-- 2009年第四屆立法會投票日期間,曾有部份選民因在劃票之時轉身或伸頭與隔壁的劃票間的另一選民交談,選務工作人員的即時介入容易影響其他選民的投票情緒;
-- 此外,本屆立法會直選組別達二十組,式樣相對以往更長的選票在投票間桌面擺放,下垂的選票較易被其他選民看到劃票結果;
-- 經實地考察論證,因客觀環境所限,部份投票站空間不大,完成劃票的選民經過其他選民的劃票間時可以看到其他選民的劃票情況。 為此,經分析本澳歷屆立法會選舉投票日的具體情況和參考上屆執行委員會關於選民的投訴紀錄和相關報告,並考慮世界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選票間均有披掛或不披掛布簾的不同情況,經聽取過往多次參與立法會選舉籌組工作的秘書處工作人員的意見以及經多番論證和實驗,最終在今年5月10日的選管會例會上,本屆選管會確定以特定規格的半透明紗布製作劃票間的布簾,並加設專用燈光以供本屆立法會選舉的劃票間使用。 考慮有關布簾半透明紗布的材質,同時,亦考慮劃票間內已安裝充足的燈光設計,經多次實際考察,選管會認為,在保證選民在設有半透明布簾的投票間內享有投票保密的同時,在劃票間特定距離之外負責來回巡視監督投票站秩序的工作人員亦可較為清晰的從選民後面監督選民是否使用手提電話或便攜錄影裝置拍攝選票的動作。 經對今年5月底挑選多種半透明紗布進行的材料測試以及自今年7月下旬對披掛半透明布簾的投票間進行多次深入論證和實體考察測試,同時,考慮投票站內具有充足的燈光和工作人員的設置,選管會認為,在保證選民劃票保密要求的同時,劃票間設置半透明布簾的安排不會導致方便選民違法拍攝劃票結果的情況的出現;同時,在選民公民意識不斷提高的今天,選管會亦相信,投票站內的選務工作人員亦將加強監察,力將敢於在投票站內挑戰法律、違法拍攝選票的任何衝擊選舉保密性的人士繩之以法。 在此,選管會謹對關心選務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謝並將一如既往的履行籌組選舉程序的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