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七月一日接獲民政總署通知,本澳一名市民擬於七月三、十及十三日,於西望洋花園發起集會活動。經過本局綜合分析評估,在配合其依法行使示威集會權利的同時,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及平衡權利,本局根據《基本法》以及按第2/93/M號法律的規定,否決有關集會地點,並早於七月二日下午與活動發起人展開會議,通知本局的決定以及交付具說明之批示,其於會議上書面不同意本局之決定。
有關擬進行之集會資料如下: 活動發起人:一名澳門市民 集會地點 :西望洋花園之行人公共地方 集會日期 :2013年7月13日 集會時間 :17時至19時30分 發起人後來向終審法院就警方的否決批示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今天作出判決,准許相關人士於七月十三日17時至19時30分期間在西望洋花園的行人公共地方舉行集會。
警方尊重司法當局的判決,然而因為西望洋花園及一帶道路的地勢特點,當大量人群聚集時仍具有一定的危險。治安警察局有責任維持公共秩序,故此相應該判決再作呼籲,提出活動期間的秩序要求,包括:參與者進行活動時,必須遵守其知會及終審法院的判決,在西望洋花園的行人公共地方進行,不得佔用任何車道及行人道;參與者應適度控制聚集之人數,以免過度擠迫發生危險;若人數過多、達致飽和並超出花園之承載力,警方將採取人群管理措施。活動參與者應留意活動本身的性質屬於在特定地點進行集會,不得擾亂用於接待政府貴賓的禮賓府的運作;同時應聽從在場警員的指示,遵守過路及往來花園的安排,以減低對公共道路上行人和車輛的影響。同時,活動參與者應注意以下事項: - 應自覺維持參與人士在整個過程中的秩序,確保活動有序守規地進行; - 控制參與人士的情緒,避免出現過激行為; - 理性表達訴求,免受外來人士干擾、煽動或教唆; - 注意現場長者及小童的安全,將其安排在較安全的位置; - 集會期間禁止燃燒物品,以免造成意外或引致集會秩序混亂; - 注意天氣變化,做好個人保護措施; - 集會應該在合法、和平、理性的情況下進行,並須遵守集會示威法及國旗法。 澳門治安警察局一直以來對於集會的秩序及安全均十分重視,並將於活動當日,派出適量之警員維持人群及交通的秩序。本局呼籲上述活動的發起人及參與者,有關活動必須在合法及安全的情況下進行,且盡量減少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影響;廣大市民如當時途經上述地點,請對在場警員的指示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