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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為深入推進公共行政改革,進一步精簡政府組織架構,提升政府運作效能,有需要對生效至今逾40年的規範公共部門組織架構的第85/84/M號法令進行全面檢討,為此,依照公共行政改革領導小組訂定的方向和目標,並結合實際情況,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作為日後重組公共部門及實體必須遵循的法定依據。

法規確立公共部門及實體設立和重組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包括職能明確原則、精簡高效原則、相互配合原則等。同時,明確行政公職局作為統籌部門,負責跟進、協調及評估特區政府按照法規開展的重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工作,並監察法規的執行情況,為此,法規賦予行政公職局相應職權,包括對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立、重組、合併或撤銷方案發表意見、實地考察部門等,而各部門依法負有合作義務,應積極配合行政公職局的工作。

另外,法規亦對政府部門的設立、內部架構、人員配置等方面訂定一系列的規範準則。

在設立方面,法規明確規定只有在出現新職能,且難以透過調整現有部門的組織架構履行有關職能時,方可設立新的部門,對新設部門作出明確限制。

在內部架構方面,法規訂定了部門廳、處級附屬單位的設立原則,包括應以合理分工與流程管理為原則,把性質相同、相近或流程上密切相關的職能及工作集中在同一附屬單位執行;廳級單位負責履行所屬部門的政策性目標和核心職能,且只有在必要時,方可下設處級單位。如履行的職能是為所屬部門提供輔助性工作,尤其是涉及行政事務、人事財政、資訊、法律、公共關係等業務時,有關附屬單位只可設置為處級。

法規對部門的領導官職及內部附屬單位的數量設定上限標準,除有特別理由且獲行政長官批准外,因應部門職能且按照人數規模須遵守相應上限標準:

1. 人員規模200人以下,上限為2個領導官職、2個廳級及4個處級附屬單位;

2. 人員規模200人至1000人,上限為3個領導官職、6個廳級及12個處級附屬單位;

3. 人員規模1000人以上,上限為4個領導官職、8個廳級及16個處級附屬單位。

法規亦進一步完善項目組、自治基金及諮詢組織的基本規範,明確有關實體不下設附屬單位,亦不設自身人員編制。

最後,法規明確規定各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按照行政公職局編制的工作日程檢視自身的組織法規,並按情況提出倘有修訂建議,以使各部門的組織結構符合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