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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律草案。


2009年8月10日公佈的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至今已經生效四年多。隨著科技的發展,新型毒品也日新月異,鄰近地區已將部份新型毒品列為受管制的危險藥物。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周邊地區關係緊密,過往澳門所緝獲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絕大部分屬於輸入性質。對於不受法律管制的新型毒品,特區政府應當快速做出反應,以便能夠有效打擊製造、販運、吸食毒品等犯罪行為,特別是與兩岸四地聯合打擊以澳門作為避風港的販毒行為,避免澳門成為販毒中心。同時,鑒於販運毒品是毒品有組織犯罪的一個重要環節,為有效打擊毒品及其有組織犯罪,澳門對於毒品的立法管制必須與其他地區尤其是鄰近地區步伐一致。為此,政府制定了《修改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律草案。
鑒於新型毒品的日新月異,新興毒品出現在澳門的時間遠早於國際公約對之進行管制的時間。法案建議根據社會需要,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對第17/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指的附表作出調整。
此外,法案建議增加以下五種已被香港及內地進行立法管制的新毒品:哌嗪的衍生物、合成大麻素、卡西酮的衍生物(安非他酮(bupropion)除外)、墨西哥鼠尾草和丹酚-A。
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