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全體會議今(13)日細則性討論並通過《海域使用法》法案。法案由特區政府於今年3月31日提交立法會,並於4月28日獲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隨後交由第三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及分析。
《海域使用法》法案是第7/2018號法律《海域管理綱要法》的關鍵配套立法,旨在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使用海域的批准制度。法案明確以海岸線為界,區分陸域與海域所適用的管理制度,陸域適用《土地法》等土地管理制度,而海域則適用本法確立的制度。為促進海域資源的有效利用,法案規定特區政府可透過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許可兩種方式,批准私人利用指定的海域興建設施。專用批給適用於建設需長期營運的基礎設施,有效期為二至十五年;臨時使用許可則適用於短期的用海項目,有效期最長為兩年。
鑒於專用批給與臨時使用許可兩種制度下所興建設施的作用或重要性有所不同,法案亦明確其後續處理原則:專用批給項目一般有長期使用價值,相關設施於批給期滿後無償歸屬特區所有;而臨時使用許可項目屬短期用途,許可有效期滿後須拆除設施並恢復海域原狀。
此外,法案規定私人申請使用海域,應向海事及水務局提交申請,並應附具擬使用海域的具體資料及利用計劃。為確保有關利用海域的計劃符合環保要求,法案亦規定在作出決定前應聽取環境保護局的意見。
最後,為確保依照《海事活動規章》實施的現有私人用海項目得以平穩過渡,法案規定,在本法律生效之日仍有效的海域使用批准,將由海事及水務局依職權轉換為臨時使用准照,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如相關用海項目可適用專用批給制度,則准照持有人可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申請將臨時使用准照轉換為專用批給。
法案將於今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