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行政法規草案。
為推進公共行政改革、配合精簡組織架構的施政方針和協同特色金融業的發展趨勢,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優化澳門金融管理局的組織架構,以提升行政效率,並兼顧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及恪守監管金融安全等原則。
經調整後,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原來最多5名成員改為3名,包括主席1名及委員2名。附屬單位由現行的8廳10處,調整為6廳12處,具體設置如下:
- 貨幣發行及儲備管理廳,下設儲備投資處、貨幣發行及營運處;
- 銀行業監察廳,下設銀行營運監管處、牌照及科技應用處;
- 非銀保業監察廳,下設證券監察處;
- 保險業監察廳,下設保險機構監管處、保險業行為監管處;
- 金融發展廳,下設統計及政策協調處;
- 金融基建及資訊科技廳,下設系統開發及支援處;
- 內部審計處;
- 法律及翻譯處;
- 財務及行政人事管理處。
此外,法規優化監察委員會及諮詢會的組成,引入更多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以提升委員會的專業性和代表性。同時,明確各委員的任期規定,以確保運作規範符合第13/2025號行政法規《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的要求。
法規自2026年10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