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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所謂“民間公投”活動中之個人資料處理事宜


就今天(8月24日)所謂"民間公投"活動中與個人資料處理相關之事件,本辦公室特發出新聞稿如下:
個人資料受保護的權利是基本人權,澳門特區已經制定了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訂定了個人資料處理及保護的法律制度。本辦公室是負責監察對該法律的執行的公共當局。
"公投",又稱"公民投票",是由憲法或憲制性法律規定的政治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第100/2014號合議庭裁判中,對該團體是次擬舉辦的所謂"民間公投"活動作出如下認定:"……無論是《基本法》,上述第2/93/M號法律,或其他的現行法律,均沒有賦予澳門居民享有舉行公投(referendum)的權利"、"上訴人(即開放澳門協會理事長周庭希)擬舉行的'公投'是不獲法律承認具有法律效力和受法律的保護的行為",以及"如果說上訴人擬舉辦的活動中的集會部份是屬於其依法有權舉行的活動,那麼活動的'公投'部份則不屬其有權利舉辦的活動……"。
上述終審法院第100/2014號合議庭裁判中亦指出:"作為行使公權力主體的管治者,行政當局僅可作出獲法律容許和賦予權力作出的行為……行政當局的一切行為必須遵從合法性原則"。
換言之,在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下,並沒有設立公民投票制度,法律也沒有賦予任何團體在澳門特區舉辦"民間公投"的權利。因此,該團體基於"民間公投"目的收集及處理個人資料,有關資料處理目的並不正當。處理資料的目的必須正當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所訂定的原則,故有關處理違反了該法律。
基於合法性的原則,由於本澳不存在公民投票的法律制度,本辦公室沒有法律依據確認以"民間公投"為目的的活動而作出的個人資料處理的合法性,並為之作出登記,公開讓任何人士查詢。否則,將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3條第1款規定的上述原則。
本辦公室已經於上星期五發出新聞稿,提醒相關活動的組織者,不得以"民間公投"目的處理個人資料,否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今天,因發現有關團體仍以"民間公投"目的處理個人資料,本辦公室隨即向其送達公函,通知其:不得基於舉行"民間公投"目的收集及處理個人資料;須在收到該公函後立即停止進行個人資料收集,並立即將已經收集到的個人資料永久性刪除;否則,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0條之規定,有可能構成加重違令罪。
因發現有關團體沒有依本辦公室通知停止處理,故本辦公室已經將相關事宜轉介刑事警察機關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