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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份之稅務責任


二零一六年 四月份之稅務責任 至十五日 職業稅 - 僱主應透過非經常性收入之M/B式憑單,把上季(一,二及三月)從僱員或散工薪酬內所代扣之稅款,繳予財政局、仔接待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龍成大廈收納處。(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 - 獨資商號的東主應把上季(一,二及三月)從本身工作報酬名義入賬的款項內扣除之職業稅,繳予財政局、仔接待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龍成大廈收納處。(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獲批准選擇預先繳納制度的僱主,須透過M/B式憑單,向財政局、仔接待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龍成大廈收納處繳納經財政局局長批准所預定之稅款。(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根據第15/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扣減應繳稅額百分之三十,豁免額訂定為$144,000.00) - 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截至四月十五日,遞交M/5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 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 全月 旅遊稅 -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15/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本年度之旅遊稅) 所得補充稅 - 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第21/78/M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透過M/1格式申報書申報上年度收益(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b項)。 (根據第15/2015號法律第二十條規定,凡須課徵2015年度所得補充稅收益,其豁免額訂定為$600,000.00) 機動車輛稅 -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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