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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性侵學童的男子被採取定期報到強制措施


就本澳媒體日前報導的一宗幼稚園男助理員涉嫌性侵犯園內學童的案件,司法警察局已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

檢察院已就嫌犯是否觸犯《刑法典》規定的 “對兒童之性侵犯罪”立案作進一步偵查。

依照《刑法典》第166條第1款和第171條規定,該罪行可處一至八年徒刑,並視不同情節作加重處罰。

此外,根據《刑法典》第172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案中存在未滿十六歲受害人的性侵案件,檢察院將基於保護法定利益的理由,在無需告訴的情況下直接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因應被檢舉事實的嚴重性以及卷宗的實際情況,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接納檢察官的建議,命令對嫌犯採取定期報到的強制措施。

案件將適時發還檢察院以繼續進行相關的刑事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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