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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持續向高等教育投放資源,並推行及促進鼓勵升讀高等教育課程的公共輔助政策。為創設更佳就學條件,減輕學生購買書籍、參考資料和各類學習用品方面的經濟負擔,特區政府制訂了《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規定的內容主要如下:

一、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並於二零一八∕二零一九學年在本澳或外地修讀獲認可的高等教育機構所開辦的頒授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在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前辦理相關登記後,可獲發澳門幣三千三百元的學習用品津貼。

二、凡就讀於本澳高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在外地修讀高等教育課程並獲本澳公共實體發放獎、助、貸學金的學生,以及修讀由本澳機構協辦並獲特區政府許可在澳門運作之課程的學生,均可豁免遞交在學證明文件。

三、為評定登記,高等教育基金在需要時可要求學生於獲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遞交相關文件或作出補充說明。

四、學習用品津貼將於登記期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或自遞交相關文件或補充說明文件之日起六十日之內,以銀行轉帳或由高等教育基金發出支票的方式一次性支付。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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